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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人员收取商家“好处费”如何定性?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7-06

  销售人员收取商家“好处费”如何定性?

  

  警方: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从事销售工作的舒某和张某一直认为,帮客户在正常价格内租到指定商铺,收取一定的“好处费”,属于这个行业的潜规则,殊不知,该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经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民警调查,舒某和张某收取了4家商户的“好处费”,共计16.5万元,其行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近日,该案已移送至当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今年3月,雁江区公安分局接到资阳本地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报案称,其公司主要负责城区某商业广场的销售、租赁和后期管理,在某商业广场商铺租赁和销售的过程中,公司的销售经理舒某疑似收取多名商家的“好处费”。

  

  随后,民警通过核实发现,有4家商户共送出16.5万元。原来,当时该商业广场重新打造开业,加之租金较便宜,吸引不少商家想入驻。在多个商家竞争一个铺面的情况下,舒某就找到商家索要“好处费”。

  

  “他当时就给商家说,只要你给我‘好处费’,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租得商铺。”雁江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民警尹浩宇告诉记者,民警调取了舒某的银行流水等信息,综合研判后,将舒某从成都传唤回资阳。

  

  舒某一开始还未意识到其行为违法,认为只是行业“潜规则”。然而,通过警方的多方举证和普法,舒某最终如实供述,并交代出本案的另一名嫌疑人张某。

  

  经查,舒某收取商家的“好处费”后,在合同签订时,与项目经理张某互相“配合”,让商家如愿拿到想要的商铺。事后,两人将“好处费”按比列分成,最终舒某拿到8.9万元,张某则获得7.6万元。

  

  由于舒某、张某两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目前,警方已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警方提醒

  许多人认为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赚取外快合情合理,甚至有人误以为这些潜规则是正常的“人情世故”,与受贿犯罪无关,从而随意索贿、受贿,殊不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已经触犯法律,将面临刑事处罚。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刘云涛 吴薪莹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吴显云)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40703/28870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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