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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被撞后 侵权人应赔偿停运损失吗?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7-06

  网约车被撞后,驾驶员在停运期另行租车营运

  

  侵权人应赔偿停运损失吗?

  

  网约车被私家车撞后,要求私家车司机赔偿停运损失费用,但停运期间,该网约车司机又租赁其它车辆继续接单运营,那私家车驾驶员是否还需赔偿停运损失费用?近日,天府新区法院审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今年2月7日,江某驾驶私家车在成都市麓山大道梓州大道路口变更车道时,与朱某驾驶的网约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同日,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分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江某负全部责任,朱某无责任。

  

  根据某汽车维修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该网约车合计维修天数3日。后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私家车司机江某向其赔偿2月7日至2月20日共计14天的停运损失费用7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其在网约车平台的部分收入流水,拟证明其事发前收入状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于本案中,朱某车辆因案涉事故受损、维修而产生的停运损失应当由侵权人江某承担。

  

  关于停运天数,法院认为,虽然朱某向本院提交了维修证明,但庭审中经法院核实,朱某在自有车辆停运期间,重新租车营运并存在收入流水。经过法庭调查阶段连续询问,朱某都未告知租车费是多少,此外,虽然车辆自事故发生至取车出厂共计14天,但在本院核实车辆何时送去维修时,朱某先陈述于事故当日便将车辆送去维修,后又改口称车辆一直停在家中等待维修店2月18日上班后才送去维修。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由于从事故发生直至取车时,朱某均在正常接单运营,该期间对朱某造成的损失仅有另行租车所带来的成本。但朱某在法院多次询问具体租车费用时,其均以“忘记了”作为回应,仍然拒绝提供证据证明另外租车产生的成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应当由朱某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对于朱某主张的整个停运期间的停运损失不予支持。另外,从本案的诉讼过程来看,朱某在诉讼中多次存在不诚实陈述行为,已经违背作为公民应当具备的基本诚实守信操守,对此,法院已责令朱某加以改正。遂作出上述判决,现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车辆停运损失通常标的额不大,建议尽量通过协商予以处理,若双方协商不成需要起诉的,应当如实陈述及举证。如果当事人主张的维修时长明显超出合理范围,为查明案件事实,必要时法院会通过调取司机收入流水等方式对实际的停运期间进行核实。如果经查实,当事人通过维修公司出具虚假证明以夸大维修期间并进行虚假陈述,法院将依法对相关主体作出处罚。

  

  (李书剑 胡馨桐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40705/28875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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