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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暑假来了 带娃出行 别忘了这个“必需品”

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7-06

  暑假来了,驾车带娃出行的家长多了起来,那么你们是否都带上了必需品“儿童安全座椅”?近期,宁乡市检察院检察官在办理部分交通肇事案件时,发现未安装“儿童安全座椅”竟是导致孩子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案件回顾:

  案例1:罗某驾驶小轿车送大儿子及侄女(后排就坐)去学校上学。同行的还有罗某的小儿子坐在副驾驶。行车至一处弯道时,罗某因未注意安全驾驶,直接撞到了路侧的行道树。该起事故造成罗某小儿子死亡,大儿子和侄女轻微受伤。经宁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罗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2:徐某驾驶小轿车搭乘母亲、丈夫及学龄前的女儿和儿子外出,其女儿由其丈夫抱在车辆副驾驶就坐。驾驶至一处发生交通事故路段时,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发生追尾事故。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徐某女儿经抢救无效死亡,儿子受伤的严重后果。经鉴定,徐某女儿系交通事故致头颅部损伤死亡。

  案例3:刘某饮酒后驾驶汽车搭乘妻子及儿女出行,驾驶期间,因未依法让行,与驾驶二轮摩托车的梁某相撞,造成梁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在后排就坐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儿子和女儿受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意外一旦降临,悲剧无法挽回。这两起案例中,如果孩子的家长能够提高安全意识,正确使用安全座椅,也许悲剧就不会发生。但在实际生活中,有婴幼儿同乘时,部分父母或同乘人员会像案件中的父母一样让孩子坐副驾驶或者后排,仅使用成人安全带甚至不系安全带乘车。殊不知这样乘车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和风险。当危险发生时,由于儿童特别是婴幼儿不能完全主动地规避风险,在未采取安全座椅等保护措施时,因紧急刹车造成的惯性等原因,往往比成年人所受损害更严重。

  检察官温馨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儿童是一个家庭的希望,请广大家长遵守法律,汲取以上几起事故的惨痛教训,安全出行,为孩子配备适宜的儿童安全座椅!减少在交通事故中未成年人损害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如何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看这里:

  ●1岁及以下(体重0-13公斤)婴幼儿,要使用反向安装的儿童安全座椅。

  ●1-4岁(体重9-18公斤)孩子应使用正向式儿童安全座椅,座椅约束带要正确约束孩子。

  ●4-12岁(体重15-36公斤,身高145厘米以下)儿童需使用增高垫座椅,并确保安全带的肩带在儿童的肩部,跨带在儿童的胯部。

  ●12岁以上(体重36公斤以上,身高145厘米及以上)儿童,可使用成人安全带,但应确保成人安全带的约束位置在儿童的肩部与胯部。

  另外,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前,应当检查安装是否牢固,确认两手按住座椅晃动时前后左右移动不超过3厘米,并锁上儿童锁。


原文链接:https://www.hnzf.gov.cn/content/646841/95/140635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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