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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政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2024年第1号)

来源:贵州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4-07-06

  

  贵州省家居建材商会等9家社会组织:

  经立案调查,贵州省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会、贵州省体育场馆建设行业协会2家社会团体未依法参加2021、2022年年度检查工作。其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

  贵州省家居建材商会、贵州省夜郎文化研究会、贵州省建筑防水协会、贵州省经济与法制建设促进会4家社会团体未完成《贵州省社会组织管理局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且未依法参加2022年年度检查工作。其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

  贵州省华文夜郎研究院、贵州省立新微创医学研究院2家民办非企业单位未完成《贵州省社会组织管理局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且未依法参加2022年年度检查工作。其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 5 月 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

  贵州省江西商会未依法参加2020年年度检查工作,2021年年检结论为不合格,未完成(黔社改〔2022〕第 88号)整改。其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规定。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由登记机关予以撤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由登记机关予以撤销登记;”以及《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款“对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阻挠监督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度检查,或者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期限届满3个月以上未改正的,由登记机关进行撤销登记”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对你们拟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本机关已采用邮政特快专递向登记地址投递《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仍未能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六十三条规定,对本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你们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如果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意见的,应在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节假日顺延)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

  特此公告。

   

   

  贵州省民政厅

  2024年7月3日

  (联系人:邓刚;电话:86832008)

   

  


原文链接:https://mzt.guizhou.gov.cn/xwzx/tzgg/202407/t20240703_849471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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