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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来源:陕西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4-07-05

  

  

  当前,一些机构或组织在暴利驱使下,打着社会组织的名义,攀附国家政策,打着扶贫、济困、慈善、互助、养老、救助突发事件等方式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伤害了人民群众爱心,损害了社会组织的声誉和形象。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增强风险防范能力,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涉及社会组织领域非法集资表现形式

  

  1.某些组织和个人以未经登记的非法社会组织名义直接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2.利用一些已登记的社会组织急于募集善款、做大做强业务的心理,通过在这些组织下设立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专项基金等方式合作开展活动;

  

  3.已登记的社会组织(如养老、文化、慈善、教育类的社会组织),将其自身包装成相关政府部门的直属单位,利用政府的公信力误导广大人民群众,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

  

  二、风险提示

  

  1.高额利息无法兑现。非法集资机构或组织承诺的高额利息主要来源于公众缴纳的费用,属于拆东墙补西墙。不存在与其承诺回报相匹配的正当服务实体和收益,资金运转难以持续维系,高额利息仅为噱头,一旦资金链断裂,高额利息将无法兑付,本金也难以追回。

  

  2.资金安全无法保障。非法集资机构或组织超出可持续盈利水平承诺还本付息,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吸收公众钱财,逃避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存在转移资金、卷款跑路的风险。

  

  3.公众需求无法满足。非法集资机构或组织以欺诈、诱骗的方式,骗取公众信任,向公众承诺的高端服务项目,往往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参与集资群众的需求不能得到有效满足。

  

  三、防范措施

  

  1.识别真假金融机构,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看其营业场所是否摆放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核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其次看其经营的业务是否属于发证机关核准的业务范围。

  

  2.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业务活动禁止有“高额回报、分红”等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社会组织公益慈善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等同于向社会捐赠,不得以利息、分红等形式获取利益。

  

  3.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经核准备案后,才能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活动。非法社会组织无论是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或是举办“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所开展的任何形式的公开募捐活动均属违法行为。

  

  4.社会公众遇到“社会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可通过“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或者“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查询该组织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同时,还可通过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查询该组织或者相关组织是否具备公开募捐资格。

  

  5.社会公众如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请及时收集和保存广告宣传资料、推介会录音录像、合同协议、转账凭证等证据,并积极向所在地政府和金融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案。

  

  


原文链接:http://mzt.shaanxi.gov.cn/html/zx/tzgg/202407/337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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