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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毒品入境分装小包贩卖!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8年、7年和1年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7-01

  毒贩从香港“进货”毒品,再将毒品分销,最终受到法律严惩。近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发布该起案件的判决结果,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8年、7年和1年,并处罚金。

  罗湖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系香港人,2023年5月中旬,沈某、王某合谋从香港携带毒品入境贩卖,由沈某联系香港上家购买毒品可卡因,王某负责从香港携带毒品入境,销售后平分利润。沈某按照分工联系香港毒品上家购买了毒品可卡因,约定价格为18000元港币,待销售后回香港再支付毒资。王某在香港从上家处拿到约24克毒品可卡因后,于当年5月18日晚携带毒品从福田口岸入境深圳。沈某和负责开车的黄某到福田口岸接到王某后,3人共同入住罗湖区某酒店,并将上述毒品可卡因分装为23个小包。

  当晚,王某将其中1小包毒品贩卖给林某,由黄某送货完成交易。次日,沈某贩卖6小包毒品给吴某,仍由黄某负责送货。沈某与黄某在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吴某身上缴获毒品5小包,从黄某入住的酒店房间缴获毒品4小包。经鉴定,9小包毒品净重8.01克,均检出可卡因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沈某、王某合谋从香港携带毒品可卡因入境并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黄某帮助贩卖毒品可卡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沈某、王某系主犯;黄某是从犯。结合3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危害后果等情节,对沈某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对王某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对黄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一审宣判后,沈某、黄某不服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623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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