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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纠纷被打,被打者也需承担法律责任?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这样判→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7-01

  近日,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邻里矛盾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

  姚某和李某是邻居,十多年前因建房产生纠纷,导致双方不和。2022年9月,有租客到李某处商谈租店事宜,姚某对租客说不要租赁该店铺,该店铺之前出过事。李某知道后与姚某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姚某用脸盆装水泼到李某妻子身上,在争抢脸盆过程中,李某将姚某推倒在地,造成姚某受伤。事发后,姚某报警,经鉴定,姚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有关部门对李某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后姚某到医院治疗,经核算,受伤损失共1.3万余元。

  梅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姚某与李某家人争抢脸盆过程中,李某用手将姚某推倒造成姚某身体受伤的事实。姚某身体受伤与李某的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李某动手殴打姚某,致姚某受伤,李某存在过错,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姚某先以语言挑拨引发事端,争吵过程中,又用脸盆装水泼洒到被告妻子身上,导致矛盾激化,姚某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酌定姚某、李某承担同等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应赔偿姚某受伤损失6000余元。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624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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