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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接力救助与一名弃婴的命运转折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7-01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陈博 王一多 刘冰玉 周夕又 郝飞

  

  18岁少女打工期间与一名男子恋爱。2023年1月10日凌晨,少女在家中由其父母接生,诞下一名男婴。面对突如其来的小生命,少女一家为甩掉“累赘”,当即将刚出生的孩子遗弃在离家4公里以外的一个垃圾桶内。幸运的是,当天上午,过路群众在垃圾桶里发现了这个可怜的小生命,并立即报了警。

  

  寒冬腊月,出生不到12小时的孩子被遗弃在垃圾桶,此事社会影响恶劣,立刻引起了当地政法部门的高度重视。政法委牵头相关部门解决孩子出生证明、户口等问题;法院、检察院在惩治遗弃犯罪的同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帮助嗷嗷待哺的孩子渡过难关。

  

  孩子得救了,狠心抛弃他的妈妈、外公、外婆最终被认定构成遗弃罪,被判处刑罚。案子审结,但由此透露出人们对生命漠视、对生育茫然、对人生不负责任的态度,与遗弃罪的立法初衷背道而驰,这一系列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出生不到12小时 男婴被遗弃在垃圾桶

  

  2023年1月10日上午11时许,家住蒲江县的孙大娘走在路上,突然听到“哇哇哇”的微弱哭声从一旁的垃圾桶传来。孙大娘寻声一看,发现一个用红色羽绒服包裹着的婴儿躺在垃圾桶内。“当时我吓了一跳,这娃娃被冻得全身发青,头皮乌黑,都不晓得他活得起、活不起!”孙大娘告诉记者,发现婴儿后她立刻报了警。蒲江警方到达现场后,迅速将婴儿送到医院抢救。经检查,医生发现这是个男婴,出生不超过12小时。

  

  是谁丢的?男婴的家人在哪儿?面对种种疑点,蒲江县公安局立刻展开了调查。

  

  警方调取了一个月以来全县所有新生儿的出生记录,但逐一排查后未发现一起新生儿遗弃行为。警方随后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发现了一条重要线索:垃圾桶附近的一处监控视频显示,有两人骑着一辆摩托车扔了一个包裹到垃圾桶内。“坐在车后面的人,把一个包裹扔进了垃圾桶后,摩托车掉头,两人随即离开……”办案民警说,监控画面显示的时间是当日凌晨3点半左右,与婴儿出生时间接近。

  

  根据这条线索,警方很快找到了摩托车车主。原来,骑车的二人就是被丢弃婴儿的外公胡东来(化名)和外婆陈红燕(化名)。在警方的询问下,二人承认弃婴。

  

  孩子是谁的?谁决定丢弃的?随着调查的深入,案件的主谋浮出水面,竟是孩子的亲生母亲胡雪莲(化名)。胡雪莲作出弃婴决定后,指使胡东来和陈红燕趁着夜色将刚出生不久的婴儿扔在了距家4公里以外的垃圾桶内。

  

  凌乱的房间、老旧的家具,刚刚生产完的胡雪莲虚弱地躺在床上……这是办案民警来到胡家后看到的景象。

  

  原来,这个男婴是胡雪莲在上一段恋情中怀上的。因感情不和,两人后来分手了。分手后,任性的胡雪莲不想和孩子的生父有任何联系,就这样一拖再拖,拖到了孩子出世。令人不解的是,胡东来和陈红燕夫妇从始至终都没有发现女儿怀有身孕,胡雪莲一直在隐瞒和掩饰自己怀孕的事实。

  

  2023年1月10日凌晨,胡东来和陈红燕夫妇手忙脚乱、稀里糊涂地在家中给胡雪莲接生,无论他们怎么追问,胡雪莲始终不提孩子父亲是谁。如何向周围邻居解释这件事?贫寒的家境怎么养得起一个孩子?刚出生的孩子仿佛千斤重担将这个从未真正独立过的女孩的心理防线压垮。于是,她作了一个决定——遗弃这个孩子。

  

  至此,这件离奇的弃婴案终于水落石出。胡家三人涉嫌遗弃罪,但鉴于孩子无人照顾的实际,公安机关对他们一家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孩子也被接回了家抚养。

  

  政法各家联手 以法律名义守护他

  

  出生不到12小时的孩子被遗弃在垃圾桶,此事社会影响恶劣,立刻引起了蒲江政法各部门的高度重视。

  

  开庭前,2023年3月24日,蒲江县检察院就该案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公安机关案件承办人、县妇联工作人员、律师代表、村委会代表参加听证。听证员对案件进行评议后认为,胡雪莲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抚养义务却将孩子丢弃,这个行为是很恶劣的,符合遗弃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胡东来、陈红燕二人具体实施了遗弃行为,极易造成新生儿死亡,性质也比较恶劣,建议追究二人的法律责任。

  

  很快,检察机关就以涉嫌遗弃罪依法对胡家三口提起公诉。蒲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雪莲作为被害人生母,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伙同被告人胡东来、陈红燕将新生婴儿遗弃,情节恶劣,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遗弃罪。依据相关法律,法院判处被告人胡雪莲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6个月;判处被告人胡东来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2个月;判处被告人陈红燕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2个月。

  

  案子审结,但后续还有一连串问题亟待解决:家境窘迫如何抚养孩子?孩子的户口怎么办?孩子父亲到底什么态度?

  

  针对孩子的户口问题,蒲江县委政法委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了孩子出生证明、户口等问题,为孩子的成长提供了保障。针对胡家生活困难的实际情况,蒲江县检察院启动司法救助工作,帮助嗷嗷待哺的孩子渡过难关;蒲江县法院也同样启动了司法救助工作,协助申请司法救助金用于孩子成长所需。从最有利于孩子的角度出发,蒲江县检察院、法院综合各方意见后,决定由孩子所在地村委会作为司法救助金申请人及代管人,确保救助金能合理用于改善孩子生活。

  

  对孩子而言,父亲这个角色至关重要。为了让孩子以后能够健康成长,蒲江县法院组织孩子的父亲陈向南(化名)与胡雪莲进行调解。作为孩子的父亲,陈向南希望胡雪莲带着孩子跟自己一起回老家资阳生活。但胡雪莲认为,自己和孩子父亲感情很不稳定,在一起生活一定会出现问题,所以要求男方定期出抚养费。经过调解,陈向南同意了胡雪莲的提议,孩子的抚养保障问题得到了进一步解决。

  

  近日,记者通过相关渠道了解到,孩子被胡家养育得很好,身体健康。

  

  专家说法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陈山:一家三口获刑彰显公平正义

  

  我国刑法规定了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遗弃罪的设立旨在保护社会中、家庭中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敦促社会确立的扶养义务人履行抚养、赡养与照护义务,从而确保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得以维系生活、生存。毫无疑问,遗弃罪的设立对于保护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权利,维护我国良善社会风俗、家庭美德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蒲江弃婴案”三名被告人均被认定构成遗弃罪被判处刑罚,彰显了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了良善社会风俗。

  

  本案中,被害弃婴的母亲是遗弃罪的关键人物(“正犯”),她作为孩子的母亲是刑法上适格的“扶养义务人”。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显而易见,本案中的母亲对于刚刚生下来的被害人有抚养的义务,其有义务维持被害人的生活、生存,有义务促进其健康成长。然而,本案中的母亲却违背了法律上的抚养义务,将一个刚刚出生不足一天的被害人遗弃在寒冬的垃圾桶之中。完全可以预见,被害人那时处在多么危险的境地,离死亡只有一步之遥。很显然,本案是符合“情节恶劣的”条件的。

  

  被害人的外公外婆虽然不是直接的扶养义务违反人,但他们积极地策划、协助毫无人生阅历的女儿抛弃了被害人。按照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他们的行为属于遗弃罪的参与(“共犯”),依法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当然,本案也有其特殊之处。从一定意义上讲,弃婴的母亲及其外公外婆都有其值得宽恕的地方,毕竟弃婴的生父身份不明,家庭的窘迫以及社会的闲言碎语令人畏惧,从这些方面来看,三名被告人都有遵守法律的“期待可能性”降低的情形,显然不同于家庭经济条件宽裕、生身父母关系融洽的其他类型的遗弃案件。因此,本案最终对于三名被告人判处的刑罚较轻,且均适用了缓刑,这体现了刑法正义的“温度”。

  

  特别值得肯定的是,蒲江县法院、检察院以及其他部门围绕“弃婴案”能动履职,在惩治犯罪的同时,关心关爱被害人,积极调动各种资源,启动司法救助程序,推动化解被害人父母之间的纠纷。唯其如此,方能从根源上治理犯罪,为消除潜在犯罪创造条件。所有这些都真正彰显了“司法为民”的制度价值,书写了我国地方政法机关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光彩一页。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师乐岚:性教育和生命教育刻不容缓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所有自然人,其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无论性别、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一律平等。生命权作为物质性人格权,是自然人最重要的权利,是所有人格、身份、财产权利所附属的物质性人格载体。它和其他人格权一样,不得放弃、转让和继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规定,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以“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之一。从新中国成立后颁布和修正的三版婚姻法,直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未成年人保护法,我国历来就禁止溺婴、弃婴、杀婴等其他虐待、遗弃未成年人行为。但是,与立法者否定态度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诸如未成年女性产子、女学生宿舍产子自楼上抛下等社会新闻却屡见于报端,提示着年轻一代对生育问题的茫然失措和不负责任,未成年人乃至已成年的大学生及其他育龄男女的性教育及婚育、生命教育亟待加强。

  

  针对未成年人,我国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面对青少年和未婚男女屡屡发生非婚性行为的社会现实,针对全年龄段的性教育和生命教育刻不容缓,在没有做好妊娠准备时发生性行为,基于阻隔性传播疾病和合理避孕的需要,应把非婚性行为的损失最小化落到实处。提倡对自身和后代负责的性行为前体检,各地妇幼保健院针对辖区未婚男女也应提供避孕和孕产知识的全过程服务,破除非婚怀孕生产的羞耻感,生育保险应适用于所有成年女性,由全社会来分担生育的成本和抚育孩子的困难。同时初、高中学校及家长提高对性成熟青少年的关注,以更少的未成年少女怀孕率来避免未成年妈妈遗弃婴儿的现象。

  

  已经生育孩子的未婚妈妈,也应依法享有开具出生证明、上户、报销生育保险、儿童保健、免费儿童接种服务的权利;非婚生子就近入园、就近入学,享受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残疾幼儿依法享受国家对未成年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康复服务;生活困难的单亲母亲应依法获得政府低保救助和生活补贴,为失业的单亲妈妈提供就业指导、创业补贴,加强社区托幼和托管未成年人服务,逐渐建构全龄友好社区、全龄友好社会的老中青三代“一切为了孩子”的和谐社区,让全社会都尊重母亲,为母亲孕育孩子扫清障碍,尊重每一个来到世间的新生命;出于种种考虑不能亲自抚养的未婚单亲母亲也可以通过合法程序送养婴儿,由更愿意抚养也更有能力的家庭养育;同时对于虐待、遗弃婴儿的父母,也可依法撤销其监护权,由更适合的近亲属或公职机关行使监护权,被撤销监护权的父母不免除经济责任。

  

  我国“一切为了孩子”的儿童福利最大化立法、司法基本原则应当在法治宣传、依法施行上做到全社会知晓、各部门协调,珍爱生命,尊重母亲,一切为了祖国下一代。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40626/28842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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