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汶川县检察院依法就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侦查机关代表、网格员代表及全县7个乡镇村支两委干部参加。
2020年,王某某将自己持有的改装射钉枪临时存放于张某某家中。同年4月,王某某因误食农药死亡,此后,张某某将王某某的改装射钉枪存放于自家储物间。2022年底,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张某某家起获涉案枪支,后以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涉案枪支系他人主动存放于张某某家中,且张某某本人无积极使用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认罪悔过,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不需要判处刑罚情形,拟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在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证人现场进行问询,对证据认定和法律、程序适用等进行了阐释,详细说明了拟不起诉理由和依据,听取了侦查机关的意见。听证参与人员在详细了解案情、听取检察机关意见的基础上,围绕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及拟处理意见发表了看法。经过仔细评议,听证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处理意见,对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及做到情理法相融合表示高度的认可。
检察官说法
本案承办检察官表示,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
凡以火药或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制式枪支、非制式枪支、猎枪、火药枪、气枪都属于枪支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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