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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突然去世,母亲起诉银行!

来源: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7-01

  因突发事件去世

  银行卡里面可能还有存款

  作为已故存款人的亲属

  应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吴某之子李某于2017年3月21日在鹰潭某银行处开户,截止到2023年8月9日,该账户余额是55528.96元。

  2023年5月1日,李某逝世。吴某要求支取上述存款,银行以无法确定吴某是否为唯一继承人而未予办理。另查明,李某生前未结婚,无子女,其母亲吴某系未婚生育李某。吴某自述无法确认李某生父,其系独自抚养李某。

  法院审理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储蓄合同是存款人与存款机构约定存款人将其金钱存入存款机构,存款机构依存款人的要求向存款人支付本金及相应利息的合同。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死亡后,能够继续履行的,合同的权利义务并不终止,而应由其法定继承人承继。

  案件焦点在于继承人无法开具公证书的情况下,银行是否应承担兑付存款的义务。本案中,李某生前在鹰潭某银行处开立账户并存入款项,系与银行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李某死亡后,其在储蓄存款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由李某的继承人承继。李某生前未立有遗嘱、遗赠抚养协议,遗产依法应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结合本案吴某提交的亲属关系证明及吴某本人陈述,可以证明李某生前未结婚、无子女且无法查清其生父具体身份信息,故认定李某母亲吴某系已知明确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对案涉存款享有继承权,故对于吴某要求银行支付李某在该行的余额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存款人死亡后,其存款将会变成遗产由继承人继承,但因没有密码无法支取。一般来说,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已故存款人的存款,要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书,公证这笔遗产的归属,银行则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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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0624/20240624580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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