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孩子们的运动天性,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许多幼儿园设置了丰富多彩的户外活动,玩滑梯是不少小朋友非常喜爱的娱乐项目,4岁的谢某某在幼儿园玩滑梯,谁曾想却意外造成身体两处十级伤残。当孩子在幼儿园的户外活动中受伤,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近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共情式调解化解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 忧愁:幼童父母诉请幼儿园赔偿 2023年2月的一天,年仅4岁的谢某某在某幼儿园课间玩耍时从滑梯上摔下致头部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救治。经鉴定,谢某某颅脑伤残程度为十级,左眼伤残程度为十级。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谢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该幼儿园赔偿相关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4岁的谢某某在该园课间玩耍时从滑梯摔下致头部受伤,事发时明显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自身行为的危险性也缺乏认知和辨识能力,幼儿园作为专业的教育机构,需要对在校期间的幼儿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该幼儿园疏于履行高度注意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幼儿园辩称,其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依法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该幼儿园除已支付的67526.34元外,尚应赔偿谢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92355.6元。该幼儿园不服,上诉至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调解:走到当事人身边去 经认真梳理案件,二审法官尽最大努力化解涉未成年权益保护产生的矛盾,避免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产生影响。于是,承办法官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经过,倾听双方意见,对赔偿数额反复进行核算、确认。在沟通过程中,承办法官得知幼儿园购买了校方责任险,又与保险公司联系,但双方当事人对赔偿数额产生较大分歧。最终,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本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主审法官决定走到当事人身边开展二审调解工作。 “法官,孩子这么小,身体两处十级伤残,何况左眼视力非常模糊,后续治疗费用不会少,小孩每天都要做康复训练,我们不上诉,幼儿园还上诉,我们不调解,按一审判决给就行。”在遂川县法院的调解室里,被上诉人谢某某的父母反复表达着担忧、悲痛和愤怒。 “法官,谢某某在滑梯上玩耍,未能遵守滑梯的正确玩耍规则,幼儿园方有老师在一旁看护,已经尽到了看护责任,幼儿园不应是全部责任,只愿承担本案70%的赔偿责任,幼儿园已支付各项费用67526.34元。幼儿园开办在村镇,学费本来就低,一审判决我们还要赔偿92355.6元,幼儿园都快无法经营下去了。”上诉人幼儿园方述说了自己的困难。 “法官,现在保险理赔还缺4500多元的医疗费发票,没办法答复理赔结果。”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亦表示了工作中的难处。 和解:当事人满意的最优解 你一言,我一语,双方争执了近两个小时,对赔偿金额互不让步,调解陷入僵局。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办案法官及时转变策略,采取“背靠背”的方式进行调解。一方面,办案法官通过拉家常的聊天方式与谢某某的母亲张某某进行谈心谈话,对其因谢某某在幼儿园受伤感到担忧、悲痛和愤怒的情绪表示理解,指出幼儿园在安全管理方面确有过错,责任无可推卸。另一方面,采用“共情”式的沟通方法,让张某某感到了关怀和理解,张某某对办案法官能站在她的角度考虑问题表示欣慰,瞬间消除了对抗情绪,双方建立了信任关系,张某某也向法官敞开了心扉。借此机会,办案法官趁热打铁,运用心理学定律-布朗定律,从张某某最在意的谢某某入手,希望其能从孩子的角度考虑问题,长期僵持会影响小孩的学习进程,也可能对日后就学带来负面影响,既然幼儿园已经知错,那就回归理性解决问题,尽量放下怨恨,把精力集中在索赔上,确保胜诉利益能够兑现,尽快去治疗小孩的眼睛,防止留下后遗症。 面对幼儿园,法官指出幼儿园存在安全意识不强、安全措施不到位,其在教育管理或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可能给未成年人带来潜在的风险,要换位思考,站在小孩父母的角度考虑,拿出诚意来,主动提出赔偿方案获得对方的谅解。然而幼儿园担心调解不利于保险理赔。 面对保险公司,法官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当场核算出幼儿园可以理赔的实际金额,以此来打消幼儿园疑虑。 经过“背靠背”调解后,双方当事人态度均有所缓和,承办法官见时机成熟,再次组织当事人进行“面对面”沟通,法官从情、理、法三方面释法明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双方之间的矛盾慢慢消解,幼儿园园长渐渐被触动,当场表示服从一审判决,同意撤回上诉。至此,一起矛盾激烈的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一起普通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的背后,彰显的是法院人“如我在诉”的情怀和司法为民的担当。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断延伸司法服务触角,切实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实现纠纷调处“最优解”,绘就定分止争好“枫”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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