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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首例涉企合规刑事案件宣判:高管获刑,企业“合规不起诉”

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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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现场。

  红网时刻新闻6月27日讯(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高健欢 宋彦立)近日,怀化市洪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该案件是怀化市首例法检合办涉企合规刑事案件。

  该案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分别系某科技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2019年底至2022年8月,杨某某和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调制并销售假冒某品牌润滑油。

  经统计,该公司的假冒某品牌润滑油销售辐射怀化市区、周边县区,销售金额达329万余元,该公司非法获利19万余元。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启动合规整改,经过第三方组织考察验收后,对涉案企业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但是,检察机关认为,两被告人作为企业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自行调制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某品牌润滑油,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向洪江区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展开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合议庭对企业合规整改第三方监督评估报告等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并让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专家到庭对企业合规整改过程进行说明,综合判定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有效性。

  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最后陈述时表示,通过企业合规整改,使企业完善了内部管理制度,提升了管理者和员工法律素养,大大增强了企业抗风险能力,今后一定会以案为鉴、吸取教训,合规守法经营。

  最终,综合考量被告人在本案中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且积极参与并完成企业合规整改,洪江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被告人孙某某为从犯,对其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是推动“治罪”与“治理”并重,促进企业依法守规经营的重要制度创新,对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该法院负责人表示,将继续加强与检察机关等部门的协作,共同推进企业合规改革,把“严管”和“厚爱”落到实处,努力做到“不能让任何一个企业仅因涉案而垮掉”。

  同时,切实做好企业合规“后半篇文章”,对涉案企业进行回访,并通过制发司法建议、送法进企业等各类方式,积极引导企业依法合规发展,从源头上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原文链接:https://www.hnzf.gov.cn/content/646840/61/140407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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