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政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清单(2024)
一、申诉求决类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序号 | 业务类别 | 投诉分类 |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 法定途径 |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 ||
国家法律 | 国家法规政策 | 本区法规政策 | |||||
1 | 社会组织管理 | 社团、民非、基金会登记 | 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申请行政复议 提起行政诉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基金会管理条例》 | 1、《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取消部分社会组织行政审批项目和下放管理层级的通知》(内民政民〔2014〕89号)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
3 | 基金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
4 | 慈善事业促进工作 | 慈善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 |||
5 | 社会事务 | 殡葬管理 |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盒、公墓批准 | 《殡葬管理条例》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
(二)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给付行为。
序号 | 业务类别 | 投诉分类 |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 法定途径 |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 ||
国家法律 | 国家法规政策 | 本区法规政策 | |||||
1 | 儿童福利 | 儿童福利 |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 | 申请行政复议 提起行政诉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 |
2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 |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 |||||
3 | 社会救助 | 农村牧区低保、城镇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 |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对象认定、待遇给付及终止,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和给付。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办法》(内政办发〔2015〕94号) | ||
4 | 社会事务 | 生活无着人员救助 | 为生活无着的流动人员提供生活救助、返乡救助等救助保护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办法》(内政办发〔2015〕94号) | ||
5 | 残疾人两项补贴 | 残疾人生活困难补贴、重度残疾护理补贴的给付。 | |||||
6 | 养老服务 | 养老 | 高龄津贴资金的给付 | 《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
(三)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序号 | 业务类别 | 投诉分类 |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 法定途径 |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 ||
国家法律 | 国家法规政策 | 本区法规政策 | |||||
1 | 慈善事业促进工作 | 慈善事业 | 公益性慈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联合财政厅、税务厅确认) |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婚姻登记当事人认为婚姻行为存在无效情形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行为无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0年 第 27 号 | |
慈善组织认定 | 4、《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 ||||||
2 | 社会事务 | 婚姻登记 | 婚姻登记 | 5、《婚姻登记条例》 | |||
3 | 儿童福利 | 收养登记 | 收养登记、涉外收养登记 | 6、《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7、《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9、《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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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社会组织 | 社会组织管理 | 社会组织评估 | 10、《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 |||
5 | 养老服务 | 养老机构管理 |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 | 1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四)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不服民政部门对本清单第二部分第一项所列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具体投诉请求 | 法定途径 |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 ||
国家法律 | 国家法规政策 | 本区法规依据 | ||
不服民政部门对本清单第二部分第一项所列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 申请行政复议 提起行政诉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3、《基金会管理条例》 4、《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 5、《慈善信托管理办法》 6、《志愿者服务条例》 7、《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8、《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9、《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 10、《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1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1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13、《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14、《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 15、《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16、《彩票管理条例》 17、《殡葬管理条例》等 | 1、《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令第207号 2、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民政〔2014〕7号) 3、《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办法 (内政办发〔2015〕94号)》 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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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揭发控告类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民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
序号 | 业务类别 | 投诉分类 |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 法定途径 |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 ||||||||||||||||||||||||
国家法律 | 国家法规政策 | 本区法规政策 | |||||||||||||||||||||||||||
1 | 社会组织管理 |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违法行为 | 社会团体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行为 | 行政处罚举报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3、《基金会管理条例》 4、《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 | ||||||||||||||||||||||||
2 | 社会团体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行为 | ||||||||||||||||||||||||||||
3 | 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行为 | ||||||||||||||||||||||||||||
4 | 社会团体出租、出借的和会团体印章的行为 | ||||||||||||||||||||||||||||
5 | 社会团体拒不接受监督检查行为 | ||||||||||||||||||||||||||||
6 |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接收监督检查的行为 | ||||||||||||||||||||||||||||
7 |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 | ||||||||||||||||||||||||||||
8 |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 ||||||||||||||||||||||||||||
9 | 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行为 | ||||||||||||||||||||||||||||
10 | 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
序号 | 业务类别 | 投诉分类 |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 法定途径 |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 ||||||||||||||||||||||||
国家法律 | 国家法规政策 | 本区法规政策 | |||||||||||||||||||||||||||
11 | 社会组织管理 |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违法行为 | 社会团体从事盈利性的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 行政处罚举报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3、《基金会管理条例》 4、《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 | ||||||||||||||||||||||||
12 |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行为 | ||||||||||||||||||||||||||||
13 |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行为 | ||||||||||||||||||||||||||||
14 | 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的行为 | ||||||||||||||||||||||||||||
15 | 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为 | ||||||||||||||||||||||||||||
16 | 社会团体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的行为 | ||||||||||||||||||||||||||||
17 | 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 | ||||||||||||||||||||||||||||
18 | 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行为 | ||||||||||||||||||||||||||||
19 |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行为 | ||||||||||||||||||||||||||||
20 | 民办非企业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行为 | ||||||||||||||||||||||||||||
21 | 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行为 | ||||||||||||||||||||||||||||
22 | 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行为 | ||||||||||||||||||||||||||||
23 |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 | ||||||||||||||||||||||||||||
24 | 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 | ||||||||||||||||||||||||||||
25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 | ||||||||||||||||||||||||||||
26 | 民办非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 ||||||||||||||||||||||||||||
27 |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 | ||||||||||||||||||||||||||||
28 | 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盈利性的经营活动的行为 | ||||||||||||||||||||||||||||
序号 | 业务类别 | 投诉分类 |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 法定途径 |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 ||||||||||||||||||||||||
国家法律 | 国家法规政策 | 本区法规政策 | |||||||||||||||||||||||||||
29 | 社会组织管理 |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违法行为 | 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的行为 | 行政处罚举报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3、《基金会管理条例》 4、《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 | ||||||||||||||||||||||||
30 | 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行为 | ||||||||||||||||||||||||||||
31 | 民办非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的行为 | ||||||||||||||||||||||||||||
32 | 民办非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为 | ||||||||||||||||||||||||||||
33 |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 | ||||||||||||||||||||||||||||
34 | 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行为 | ||||||||||||||||||||||||||||
35 | 未经登记、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进行开展活动的行为 | ||||||||||||||||||||||||||||
36 | 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行为 | ||||||||||||||||||||||||||||
37 |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行为 | ||||||||||||||||||||||||||||
38 |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行为 | ||||||||||||||||||||||||||||
39 |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行为 | ||||||||||||||||||||||||||||
40 |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 | ||||||||||||||||||||||||||||
41 |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在填制会记凭证、登记会记账簿、编制财务会记报告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 ||||||||||||||||||||||||||||
序号 | 业务类别 | 投诉分类 |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 法定途径 |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 ||||||||||||||||||||||||
国家法律 | 国家法规政策 | 本区法规政策 | |||||||||||||||||||||||||||
42 | 社会组织管理 |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违法行为 |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 行政处罚举报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3、《基金会管理条例》4、《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 | ||||||||||||||||||||||||
43 |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行为 | ||||||||||||||||||||||||||||
44 |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的行为 | ||||||||||||||||||||||||||||
45 |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检查不合格的行为 | ||||||||||||||||||||||||||||
46 |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的行为 | ||||||||||||||||||||||||||||
47 |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公布虚假信息的行为 | ||||||||||||||||||||||||||||
48 | 社会组织管理 | 慈善组织的违法行为 | 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 ||||||||||||||||||||||||
49 | 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截留或侵占慈善财产的行为 | ||||||||||||||||||||||||||||
50 | 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捐赠的行为 | ||||||||||||||||||||||||||||
51 | 慈善组织接受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行为 | ||||||||||||||||||||||||||||
52 |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行为 | ||||||||||||||||||||||||||||
53 |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参与慈善组织有关交易行为的决策,造成慈善资产损失的行为 | ||||||||||||||||||||||||||||
54 | 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行为 | ||||||||||||||||||||||||||||
序号 | 业务类别 | 投诉分类 |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 法定途径 |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 ||||||||||||||||||||||||
国家法律 | 国家法规政策 | 本区法规政策 | |||||||||||||||||||||||||||
55 | 社会组织管理
| 慈善组织的违法行为 | 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行为 | 行政处罚举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 |||||||||||||||||||||||
56 |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行为 | ||||||||||||||||||||||||||||
57 | 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 | ||||||||||||||||||||||||||||
58 | 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记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行为 | ||||||||||||||||||||||||||||
59 | 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行为 | ||||||||||||||||||||||||||||
60 |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行为 | ||||||||||||||||||||||||||||
61 | 有关组织或者个人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行为 | ||||||||||||||||||||||||||||
62 | 有关组织或者个人通过募捐活动,向单位或者个人摊牌、变相摊牌的行为 | ||||||||||||||||||||||||||||
63 | 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募捐活动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行为 | ||||||||||||||||||||||||||||
64 |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的行为 | ||||||||||||||||||||||||||||
65 |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行为 | ||||||||||||||||||||||||||||
66 | 慈善组织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行为 | ||||||||||||||||||||||||||||
67 | 慈善组织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行为 | ||||||||||||||||||||||||||||
68 | 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进行备案的行为 | ||||||||||||||||||||||||||||
序号 | 业务类别 | 投诉分类 |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 法定途径 |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 ||||||||||||||||||||||||
国家法律 | 国家法规政策 | 本区法规政策 | |||||||||||||||||||||||||||
69 | 社会组织管理 | 慈善组织的违法行为 | 慈善组织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行为 | 行政处罚举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 |||||||||||||||||||||||
70 |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行为 | ||||||||||||||||||||||||||||
71 |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行为 | ||||||||||||||||||||||||||||
72 | 社会救助 | 骗取低保金、特困人员供养金、临时救助等违法行为 | 采取续保、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资金、社会救助物资或者服务的行为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办法》(内证办发)〔2015〕94号 | ||||||||||||||||||||||||
73 | 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行为 | ||||||||||||||||||||||||||||
74 | 区划地名 | 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界桩、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等违法行为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的行为 | 1、《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2、《行政区划界线界桩管理办法》 | |||||||||||||||||||||||||
75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行为 | ||||||||||||||||||||||||||||
76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行为 | ||||||||||||||||||||||||||||
77 | 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画法不一致的行为 | ||||||||||||||||||||||||||||
78 | 指使他人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增设、修复、恢复界桩的行为 | ||||||||||||||||||||||||||||
79 | 公开使用未经批准地名、未按国家规定书写、译写、拼写标准地名等违法行为 | 公开使用未经批准地名的行为 | 《地名管理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令第207号) | |||||||||||||||||||||||||
80 | 未按国家规定书写、译写、拼写标注地名的行为 | ||||||||||||||||||||||||||||
81 | 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的行为 | ||||||||||||||||||||||||||||
82 | 使用外国地名、人名、命名地名的行为 | ||||||||||||||||||||||||||||
83 | 擅自移动、涂改、损坏、玷污遮挡地名标志的行为 | ||||||||||||||||||||||||||||
84 | 审批地名后未按时备案材料的行为 | ||||||||||||||||||||||||||||
序号 | 业务类别 | 投诉分类 |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 法定途径 |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 ||||||||||||||||||||||||
国家法律 | 国家法规政策 | 本区法规政策 | |||||||||||||||||||||||||||
84 | 养老服务 | 养老机构存在的违法行为 | 养老机构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 | 行政处罚举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权益保障法》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 ||||||||||||||||||||||
85 | 养老机构未与老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的行为 | ||||||||||||||||||||||||||||
86 | 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 ||||||||||||||||||||||||||||
87 | 养老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行为 | ||||||||||||||||||||||||||||
88 | 养老机构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 ||||||||||||||||||||||||||||
89 | 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行为 | ||||||||||||||||||||||||||||
90 | 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行为 | ||||||||||||||||||||||||||||
91 | 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 ||||||||||||||||||||||||||||
92 | 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行为 | ||||||||||||||||||||||||||||
93 | 养老机构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94 | 社会事务 | 殡葬管理中存在违法行为 |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行为 | 《殡葬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 | |||||||||||||||||||||||||
95 |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行为 | ||||||||||||||||||||||||||||
96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行为 | ||||||||||||||||||||||||||||
97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为 | ||||||||||||||||||||||||||||
98 | 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存在的违法行为 | 精神病人福利机构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残疾人以及其他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 《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 |||||||||||||||||||||||||
序号 | 业务类别 | 投诉分类 |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 法定途径 |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 ||||||||||||||||||||||||
国家法律 | 国家法规政策 | 本区法规政策 | |||||||||||||||||||||||||||
99 | 儿童福利 | 儿童福利机构中存在的违法行为 | 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收留儿童福利抚养职责,或者歧视、侮辱、虐待儿童的行为 | 行政处罚举报 |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 ||||||||||||||||||||||||
100 |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 | 慈善信托中存在的违法行为 |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得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
101 |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系那个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行为 |
(二)检举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具体投诉请求 | 法定途径 |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 ||
国家法律 | 国家法规政策 | 本区法规依据 | ||
反映民政部门公职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利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产等职务违法行为。 | 监察举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 | |
(三)检举民政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具体投诉请求 | 法定途径 |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 ||
国家法律 | 国家法规政策 | 本区法规依据 | ||
反映党员干部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政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 纪律检查举报 |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4、《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5、《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 |
三、信息公开类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具体投诉请求 |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
国家法规政策 | |
申请信息公开 |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2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
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 |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7条第2款规定,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
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51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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