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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二手商品交易权益保障 灵武法院发出司法建议

来源:宁夏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6-22

  网上购买二手手机出现故障,退货却不顺畅。灵武市法院审理这起二手商品交易纠纷后,及时向被告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出规范和完善“XX商城”退款规则的司法建议书。近日,该院收到该公司的回函,表示“今后将接受建议,加强与消费者的沟通,更加及时、稳妥解决消费者的退款等售后问题,不断提升客户体验”。

  2023年6月,灵武市法院受理了原告马某诉被告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从二手交易平台“闲鱼”上购买某型号二手手机一部,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手机存在故障,遂联系手机原购买电商平台即被告,被告专属物流从原告处取走手机后按以换代修给予售后,向原告发送一部新手机。原告使用新手机后发现仍存在故障,提出退款退货要求,被告专属物流取走手机,经审核同意退货退款。原告本以为退货后不久就能收到退款,谁知左等右等未等到退款,经向被告询问,才知被告按照平台“原卡原退”退款规则将购机款5199元退至原购机人的平台账户,导致原告“机款两空”。经多次沟通无果,原告向灵武市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从“闲鱼”平台上购买涉案二手手机,被告系手机的销售者,原告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作为消费者,享有消费者的权利,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涉案手机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原告有权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或退货,被告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产品质量售后责任。虽然原告并非原购机人,但原告从合法的二手交易平台购买手机,已取得了涉案手机的所有权,被告在涉案手机售后沟通过程中与原告协商达成售后处理协议,被告在明知原告是机主的情况下机械运用退款规则将退款退给原购机人账户,行为存在过错,其主张原告应向原购买人主张退款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经多次组织调解无果,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返还手机,如不能返还,则逾期后向原告给付经济补偿款5199元。

  通过该案审理,灵武市法院发现被告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能够履行售后义务,但是机械运用退款商业规则进行退款售后,无视二手交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致使合法的二手交易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经查,该案并非个案,各地已有多起纠纷,说明被告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不合规行为,其商业规则因缺乏对二手商品交易售后退款权益保障的规定,无法保障二手交易商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悖于《民法典》的公平原则。

  为促进电商平台健康长远发展,保障“互联网+资源循环”发展,促进此类纠纷诉源治理,灵武市法院于2024年2月向被告发出《关于规范和完善“XX商城”退款规则的司法建议书》,针对如何保障售出商品质保期内二手商品交易消费者售后权益,建议对“XX商城”的退款规则进行相应规范和完善,以确保质保期内二手商品合法交易消费者退货退款权益实现。灵武市法院以司法建议引导行业合规经营,促进了企业合规经营自觉内化,实现了制裁与治理共赢的良好效果。

  司法建议发出后,被告给灵武市法院回函,称感谢灵武市法院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该公司对司法建议高度重视,认识到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二手市场交易的普及需要有更加灵活和全面的规则来保护消费者权益,今后将接受建议,加强与消费者的沟通,更加及时、稳妥解决消费者的退款等售后问题,不断提升客户体验,在法治中国和数字中国建设中,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


原文链接:http://www.nxzfw.gov.cn/zfjj/fzjs/202406/t20240619_8846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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