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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情敌”、非法获取酒店记录?珠海香洲法院:赔偿1万元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6-22

  “在公共场所拍的不算隐私。”“发给他老婆是因为气不过!”男子怀疑女友出轨,请人帮忙调查“情敌”,还将到手资料交给了对方妻子,而后被“情敌”告上法庭,法官会怎么判呢?

  阿涛(化名)和小美(化名)系情侣。某天两人发生口角,阿涛打了小美一耳光,小美呼救,其同事老陈(化名)随即下楼帮忙阻止。阿涛怀疑两人有私情,自此将矛盾扩大到老陈身上。除了给老陈打电话,阿涛还两次前往老陈的单位警告老陈。

  此外,阿涛还找到老陈的妻子,给她发送了老陈近一年的酒店住宿记录以及偷拍的私人生活视频照片。老陈不堪忍受阿涛的种种行为,于是向派出所报了案。

  在接受派出所的询问时,阿涛承认手中的酒店住宿记录以及生活视频等都是其朋友提供的。老陈认为阿涛的行为已严重扰乱其私人生活安宁,造成精神损害,遂向珠海市香洲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阿涛删除已获取信息、登报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原告老陈:

  “被告安排专人跟踪、偷拍我和朋友的私密活动,通过非法途径获取我的出差、旅游等住宿记录,甚至两次前往我妻子单位,恶意中伤我与小美的正常关系,破坏我的家庭幸福。这些都有监控视频、通话录音以及询问笔录等证明,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我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无论在精神上抑或对我的正常工作生活都造成了巨大损害,应赔偿精神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阿涛:

  “因为感情纠纷问题,我确实找过原告,但只是正常沟通,表达自己对事情的认知和看法。后来因为气不过,也想让原告妻子管管原告,才将原告的资料给了其妻子。住宿记录上没有任何个人信息,而视频照片都是在公共场所拍的,属于公开的信息,均不构成隐私。况且,除了发过给其妻子,我从未在不特定范围内公开发布过关于原告的不实信息,没有实施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侵权行为。如今我们也已有半年没接触,我没有侵权,无须担责。”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酒店住宿记录明显属于原告的私密信息,并不对公众公开或查阅。而案涉的原告在不同场合的私人生活视频照片,均是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偷拍、偷录的。被告主观认定原告与小美有不正当关系,据此以各种方式接触联络原告及其妻子,并以非法手段刺探收集原告的私密信息、跟踪监视原告私人行踪、偷拍偷录原告私生活镜头,还将上述案涉资料特意交给原告妻子,意图挑起原告夫妻关系矛盾,严重影响了原告私人生活安宁,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而对于原告的名誉权诉请,根据现有证据证明,被告并未向除原告妻子以外的主体出示提供过案涉隐私资料。由于夫妻关系属于特殊身份关系,原告妻子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不特定第三人,且案涉隐私资料均系通过非法方式获取的真实记录,被告并未进行加工、歪曲或捏造,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社会评价降低,故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名誉权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鉴于被告非法获取原告的隐私信息,意图利用案涉隐私资料使原告妻子对原告的婚姻忠诚产生怀疑,以达到报复原告的目的,已对原告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严重干扰,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故酌定支持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最终,香洲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删除持有的案涉隐私资料、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617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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