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民生内参!
当前所在:首页 > 法制在线

“师徒关系”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深圳坪山人民法院判了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6-22

  A公司张某以招收“学徒”的形式招聘员工范某,双方以“师徒”相称,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师徒关系”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近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发布该起案件判决结果,判令A公司支付范某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差额、休息日加班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共计19万余元。

  据悉,2022年10月28日,A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张某。范某从2022年10月初即与张某以“师徒”相称,帮助张某筹备公司成立事宜。公司成立后,双方仍以“师徒”相称,范某听从张某的工作安排并开展建材销售等业务工作。A公司开票资料显示联系人系范某。

  2022年10月28日至2023年5月31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期间,张某仅支付范某工资14000元,剩余工资迟迟未付。2023年4月下旬至5月底,范某多次向张某讨要被拖欠的工资,张某表示没钱。范某无奈提出离职意向,张某则表示,公司有规章制度和流程,范某须交接工作,补签合同,并办理离职手续。

  2023年6月1日,经多次协商未果,范某向A公司寄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6月12日,范某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年休假工资、加班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

  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部分支持了范某的仲裁请求。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法定代表人张某与范某系“师徒关系”,诉请判决A公司与范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年休假工资、加班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坪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A公司、范某是否符合事实劳动关系成立要件。首先,A公司为用工主体,范某为自然人,双方均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次,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可知,范某需遵守A公司相关管理规范;另微信聊天记录记载张某对范某签订销售合同进行指示,且A公司开票资料中的联系人记载为范某,可知范某实际受A公司的劳动管理;再次,双方均确认范某收到A公司14000元工资,双方还就剩余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协商,可知范某从事A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范某提供的建材销售等劳动是A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故双方“师徒关系”应为事实劳动关系。

  综上,法院确认A公司与范某2022年10月28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判令A公司支付范某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差额、休息日加班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共计19万余元。该判决已生效。

  坪山法院法官表示,现实生活中,在美发、建材等行业中,长期存在“先当学徒后当工”的情况。部分用人单位与新入职员工进行约定,以劳动者为“学徒”之由,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排除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但“学徒”只是用人单位的单方面说法,如果学徒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完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双方之间则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那么“师徒关系”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呢?《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当事人建立劳动关系的形式之一,而不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不论是否有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具备上述确立劳动关系的三个情形,便可以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61754.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内参 msnc.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05977号-24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3387021 010-561539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jiankangfzdyzx@163.com    客服QQ:2894426415 通联QQ:491393325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