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民生内参!
当前所在:首页 > 法制在线

将自家入户门外移至公共区域被罚4500元!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醒→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6-22

  一名业主在装修自家房屋时,将原入户门拆除,并向公共通道外移。街道办检查发现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业主限期整改、恢复原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500元。该业主不服,诉至法院。6月17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提醒广大业主,公共楼梯间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对于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利用必须符合合理需求,且不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定。

  2021年8月,邓某购买二手房后开始装修,把前业主的入户铁门拆除,并在原位置通过砖墙加不锈钢门的方式进行改建。2022年5月,属地街道办现场检查发现,邓某房屋入户门所在墙体有向该楼公共通道外移情况。

  2022年8月,经立案、调查、询问、告知等程序后,街道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邓某限期整改、恢复原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500元。邓某不服,诉至法院。

  

  现场照片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我国民法典对业主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改建、侵占公共通道或其他共有部分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旦实施上述行为,则构成违法。

  依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相关单位和个人有“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共用部位”的行为,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该案中,邓某房屋虽是二手房,在明知涉案房屋存在违法占用物业共用部分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而是继续擅自占用,致使该违法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行政机关作出的涉案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邓某的诉请。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指出,房屋入户门外的公共通道为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业主不得私自将“共有”通道变为“专有”。业主擅自占用、改建公共部位的,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恢复原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家门外公共楼道属共有,不可独占享用

  经办法官表示,该案是对占用共用区域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典型案例。根据我国民法典有关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家门外的公共楼道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不是某一户业主可以独占享用的资源。任何擅自占用公共部位、公共空间,侵害其他共有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依照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现实生活中,占用共用区域的行为不仅是入户门外移,还有车辆停放绿化带、装修材料堆放楼梯道、过道安装第二道门等等,这些行为不仅影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还给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隐患。相关主管行政机关对此类违法行为持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及时立案调查一起,并坚决制止和依法惩处,是以执法推动物业管理,给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分的业主上了一堂深刻的法治警示课。

  该案表面上是一起简单的行政纠纷,实际上直接关系到邻里关系,以及居民的幸福生活。法院通过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是以案释法,倡导和构建睦邻友好,共同守护美好家园。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61786.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内参 msnc.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05977号-24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3387021 010-561539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jiankangfzdyzx@163.com    客服QQ:2894426415 通联QQ:491393325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