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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因开发商所涉纠纷被查封 法院:保护消费者物权期待权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6-22

  “我买的房子被查封了怎么办呀?”近日,自贡市自流井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执行异议案件,对一套商品房排除执行,有效地保护了商品房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

  

  2019年,施某与妻子结婚后,向自贡某置业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住宅,施某与妻子办理了房屋的网签备案后,向银行申请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支付了房款。

  

  2021年,因某置业公司与承建房屋的某建筑公司存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某建筑公司向法院申请保全,对某置业公司名下的房产进行查封,因施某购买的商品房住宅还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所以,法院查封的房产包括施某与妻子购买的商品房。2023年,施某知晓该情况后,请求法院解除对其房屋的保全措施。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施某与其妻子在法院查封房屋前与自贡某置业公司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购买的房屋用于居住且双方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并已付清了全部购房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综上,法院确认施某与妻子的物权期待权可以排除对案涉争议标的物的执行,其异议请求成立,裁定中止对施某与妻子购买房屋的执行。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保护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基于对消费者生存权这一更高价值的维护,赋予消费者对买受房屋的物权期待权以排除执行的效力。和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保护一样,房屋消费者的保护也有其深刻的社会基础,消费者购房的目的是用来居住,在当今社会,有的消费者毕其一生、甚至是两代人的收入,方购得一处住房,其对房屋的物权期待权在顺位上应当优先于其他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刘人瑞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40619/28813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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