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荣县法院联合县妇联,成功调解一起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
2023年10月1日晚,被告人胡某某驾车搭乘妻子黄某某回家,在一家烤鱼店门前停车时,黄某某因停车与烤鱼店老板发生口角,并与在烤鱼店吃宵夜的被害人蔡某某发生争吵进而抓扯。被告人胡某某见状持甩棍欲上前帮忙,在甩棍被旁人夺走后,又抢回甩棍击打被害人蔡某某头部。在此过程中,甩棍击打在烤鱼店吃宵夜的被害人邹某某头部,致蔡某某、邹某某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蔡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被害人邹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胡某某为蔡某某、邹某某支付了治疗期间医疗费、护工费。因协商赔偿未果,在胡某某因故意伤害被公诉后,蔡某某、邹某某分别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胡某某赔偿蔡某某各项损失7万余元,赔偿邹某某各项损失3.8万余元。
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均系事发地本地人,若不能实质化解矛盾纠纷,恐会就此生怨。承办法官对两名被害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认真审核后,到两名被害人工作地调查核实了其工资收入情况。在对被害人的损失情况有了初步掌握后,考虑到被害人邹某某系女性,承办法官特别邀请县妇联参与协助调解,通过“背靠背”方式与两名被害人及被告人亲属联系,到看守所会见胡某某,结合双方情况,从“情、理、法”着手,对该案的前因后果进行全面分析,减轻双方对立情绪。
最终,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被告人胡某某赔偿被害人蔡某某各项损失4万元,赔偿被害人邹某某各项损失2万元。
(程心悦 曹婷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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