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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未按约直播被诉,法院怎么判?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6-22

  近日,资阳市雁江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主播未按约定履行直播义务而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件。

  

  刘某与某公司签订《某传媒稳定开播合作合同》约定,某公司为刘某进行互联网直播提供平台支持、人气打造、人气提升等服务,刘某需要在3年合作期限中按时完成直播任务。合同还约定了收益分成模式、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3个月后,刘某出现不按时直播、擅自停播、不回催播消息等行为。某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并要求刘某返还签约奖金5万元,支付违约金20万元及律师代理费1.2万元。

  

  资阳市雁江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违约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刘某擅自停播已构成违约,某公司有权按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刘某返还特别签约金5万元、支付律师代理费1.2万元及违约金。由于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法院综合考虑刘某的过错程度、某公司对刘某前期发展投入、刘某自身影响力和发展前景以及可能给某公司带来的收益等因素,酌情确定刘某向某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网络直播合同因融合了多种合同的特征,在实务处理中较为复杂。但是,要看到网络直播合同的人身属性,尊重主播和经纪公司的意志,不能盲目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同时,以违约金作为手段惩罚违约一方,以突显正确价值判断。基于违约金酌减规则的规范目的,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应查明实际损失,确定基本标准,还应当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综合衡量。

  

  法官表示,网络直播求职者签署合同前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尤其注意关于合同解除及违约金金额的约定;注意留存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记录,包括是否遵守公司人事制度,酬劳发放方式等;如发生争议或欲解除合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综合评判后再做处理。直播经纪公司要基于合同目的,合理设定合同条款;注意留存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记录,包括为培养、培训主播所支出的费用、开展的活动等;做好相应的证据保全工作,留存主播违约的证据。此外,主播和经纪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既要相互信任,又要积极沟通,当合同实在无法继续履行时也应合法合理的解决,避免纠纷升级。行使法定解除权的一方要尽到通知义务,主张违约金的一方也要拿出证据证明损失。

  

  (周吉 吴薪莹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吴显云)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40621/28820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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