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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县首例利用科技手段驾考作弊案告破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6-22

  一个兜售“驾考必过”一个理论考试作弊

  

  茂县首例利用科技手段驾考作弊案告破

  

  驾考是驾驶人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通道,扎实、良好的驾驶技术是确保人身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最基本的保障。但有的人担心驾考理论考不过,就动起“歪脑筋”来应付考试,殊不知聪明反被聪明误。近日,茂县公安破获一起利用科技手段驾考作弊案,抓获驾考违法作弊人员1名,组织考试作弊人员1名。这是该县破获的首例利用科技手段驾考作弊案。

  

  今年5月7日9时10分,茂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民警在机动车驾驶人理论考试巡查时,发现2号机参考人员叶某胸前衣服上有一个小孔,疑似微型摄像头。民警随即对叶某进行检查,当场从其身上发现微型摄像头、信号发射装置、移动电源、微型耳机等作弊工具,当即将叶某带离考场并通知茂县公安局刑警大队。

  

  茂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办案民警对叶某进行询问后了解到,今年4月,叶某通过路边“驾考包过”小广告联系到某驾考培训机构负责人王某,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王某支付了8300元“驾考包过”费用。5月7日,叶某在参加驾考理论考试前与王某碰头,王某将微型摄像头、信号发射装置、移动电源、微型耳机等作弊仪器佩戴在叶某身上并进行调试。设备调试完毕后,叶某进入考场内参加科目四考试,在考试过程中被巡考民警当场抓获。

  

  5月11日,王某主动到茂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并向办案民警如实交代了在网上花费1800元购买针孔摄像头等作弊器材帮助叶某在考试中作弊的犯罪事实。

  

  目前,叶某因驾考理论考试作弊被处以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罚款2000元,1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王某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茂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八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王涛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焰)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40621/28820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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