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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职场性骚扰 如何勇敢说不?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6-22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王一多 陈博 刘冰玉 周夕又

  

  近日,成都中院二审审结一起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上诉人小明(化名)关于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性骚扰的上诉理由被法院驳回,被判向受害人花花(化名)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无独有偶,前不久,国内某资深编剧涉性骚扰一事引发热议,职场性骚扰问题再次引发广泛关注。事实上,有关性骚扰特别是职场性骚扰的话题,近年来始终热度不减。很多人在不耻、指责职场性骚扰的同时,也困惑于人际交往和性骚扰的边界在哪里。有的受害者遭遇性骚扰后因为种种原因隐忍不发,有的受害者则因为没有证据而难以维权。如何减少乃至杜绝职场性骚扰,成为一大社会课题。

  

  职场性骚扰如何定义?如何理解我国法律法规关于性骚扰问题的相关规定?受害者应当如何维权?怎么依法遏制性骚扰行为?带着这些问题,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近日采访了多位业内专家。

  

  女子遭遇上司性骚扰

  

  诉讼维权获法院支持

  

  2023年9月17日,在成都市某汽车配件公司工作的花花收到主管小明发来的一条微信,内容极其不堪入目。碍于舆论及对方是自己的直属上司,花花选择了隐忍,好言规劝小明谨言慎行,随后删除了微信聊天记录。然而,让花花没想到的是,小明将她的隐忍当成了逆来顺受,之后又多次通过微信向她发送露骨且极具性指向的文字及视频。

  

  2023年10月24日,忍无可忍的花花在公司工作群中公布了小明对自己的性骚扰情况,希望公司能够作出相应的调查处理,随后请假回家调养。见自己的行为被曝光,小明利用群管理员身份第一时间将群聊解散。10月25日,经医院诊断,花花为“双相情感障碍(抑郁症)”。10月25日,花花向公司老板发短信咨询对小明的处理结果,却于次日收到“公司管不了这些事情”的回复。同日,花花向公安机关报警。10月31日,该公司以花花于10月25日擅离工作岗位且连续旷工3天为由,向花花发送《员工自动离职公告》将其辞退。11月3日,当地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小明处以400元罚款。

  

  遭遇职场性骚扰后讨要公道还被公司辞退,忍无可忍的花花找到某律师事务所,决定以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23年11月,花花将小明及成都市某汽车配件公司起诉至当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小明及成都某汽车配件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律师代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4万元。11月23日,法院对花花与小明、成都某汽车配件公司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立案。由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法院对该案依法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今年4月,法院一审判决小明向花花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一审判决后,小明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成都中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小明向花花发送具有明确性指向的文字和视频的行为构成性骚扰并无不当,于是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关于禁止性骚扰,多部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

  

  四川省律师协会妇未委主任、成都市律师协会婚家委主任、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应欣告诉记者,我国对于性骚扰的法律规制,采纳的基本是人格权保护主义基本立场,兼采职场保护主义模式。

  

  唐应欣说,2005年以前,我国对于性骚扰并无明确的法律规范,但有一些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已废止)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也规定有强制猥亵、侮辱罪,侮辱罪和诽谤罪;《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废止)规定,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为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后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这也是我国第一部明确对性骚扰作出规定的法律。2022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分别从不同角度增加了救济措施,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增加了对女性实施性骚扰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唐应欣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性骚扰也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禁止性骚扰明确规定在人格权编中,即明确将性骚扰界定为侵害人格权的行为。

  

  西华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老师、法学博士刘珂告诉记者,2012年,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的规定,是现阶段规制和预防职场性骚扰行为最重要的法律依据之一。该条款明确了性骚扰行为的表现形式,同时也强调对于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的性骚扰行为,用人单位负有事前预防义务和事后处理责任。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则是采用列举的方式,详细规定了用人单位在预防和制止女职工遭遇职场性骚扰及帮助其维权方面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措施。

  

  华东政法大学公共法律服务研究院特聘研究员、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任曹帅告诉记者,除了上述法律法规外,中华全国总工会编制发布了《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指导手册》,全国妇联权益部也编写了《防治职场性骚扰指导手册》。

  

  如何认定性骚扰?职场人如何有效应对?

  

  职场性骚扰的背后,是工作场所不平等的权力关系。如何认定某种行为是性骚扰?职场人士遭遇性骚扰时该如何有效应对?

  

  刘珂告诉记者,关于性骚扰行为的认定,首先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看,强调了三方面要素:一是“违背他人意愿”,二是“与‘性’有关”或者“具有性动机”,三是“侵害人格权益”。202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六部门共同发布的《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中,在前述三要素的基础上,明确性骚扰行为的认定不考虑实施者是否具有骚扰或其他任何不当目的或意图。

  

  曹帅表示,《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指导手册》提到,性骚扰是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的与性有关的侵权行为。根据《防治职场性骚扰指导手册》,构成职场性骚扰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条件:骚扰者实施了与性有关的行为;骚扰者是在职场上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实施的;违背受害员工的意愿。

  

  唐应欣表示,职场性骚扰是指在工作场所发生的,违背他人意愿的,以肢体行为、言语、图像、文字等方式实施的性暗示、性挑逗及性侵害等以性为取向的行为。其在本质上是对人格尊严的侵害,具有封闭性、长期性和职务关联性的特点,可被分类为交换型性骚扰和敌意环境型性骚扰。国际劳工组织将性骚扰定义为不受欢迎的、羞辱的、恐吓的、以性为取向的行为,包括言辞或非言辞的表现形式。职场人士在遭遇性骚扰时,应立即收集证据、坚决拒绝并表明态度,同时及时报警,或者向用人单位报告,利用法律途径维权。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避免与异性单独相处在封闭或私密的环境中,保持适当的距离和礼貌,避免给对方错误的信号。

  

  关于是否违背相对人意愿的判断标准,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霞认为,应当以一般理性人的标准,结合主客观方面来进行判断。客观标准为正常的社会交往礼仪、职场伦理和规范,以及普通人在案件特定情形下对争议行为的反应。客观标准使在不平等的权力关系下被迫“自愿接受”骚扰、不敢或不能反抗的人能够证明骚扰行为“违背他人意愿”。主观标准则是相对人的态度,如果相对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示拒绝,行为人仍然实施,哪怕这个行为可能并没有人们意识中的严重,也同样构成骚扰。骚扰行为无论是只有一次还是多次乃至长期持续,违法行为的性质是不变的。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怿晨曾多次在网络平台上普及职场性侵害维权知识,并接触过不少此类受害者,她总结出职场性骚扰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发送不恰当的照片或者文字骚扰同事或者下属;在饭局上,故意讲一些充满性暗示的笑话,劝酒后趁机动手动脚;利用出差制造单独在一起的机会,晚上叫去房间以商讨工作事宜为名实施骚扰;上级利用职务优势逼下属就范,如果不从就实施打压。

  

  多位受访者表示,在遭遇职场性骚扰后,所在单位制定的防止性骚扰制度并没有让自己感觉到“被支持”。“虽然有求助渠道,但是求助渠道中很多内容都是程式化的,给人很冷漠的感觉,遭遇职场性骚扰,普通员工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而相关制度规定并没有体现出人文关怀。”受访者周某说。

  

  刘珂建议,“打工人”在遭遇职场性骚扰后,应摒弃“受害者有罪论”,不要责备自己,而是应该谴责实施者,同时积极维权。在面对他人的性骚扰行为时,要明确拒绝,可采用短信、电子邮件、聊天软件等方式,将自己的反感和拒绝态度明确告知对方,同时注意留存证据。对于一些持续的骚扰行为,受害者可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向用人单位、工会、妇联等组织投诉,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或向法院起诉等方式积极维权。

  

  以花花诉小明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为例,何霞表示,法院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方式,充分考量了性骚扰案件的特殊性。但是,此类案件中,若苛求原告亲自出庭与被告对簿公堂,可能进一步加重其恐惧、悲伤、愤怒、焦虑、抑郁等心理障碍,不利于其身心健康和对妇女合法权益的特别保护。

  

  用人单位推卸责任,受害者该如何维权?

  

  遭遇职场性骚扰后,用人单位却推卸责任,受害者该如何维权?

  

  对此,刘珂表示,职场性骚扰行为的受害人在维权时,基于“职场”这一特殊背景,可以先向用人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具有制止性骚扰行为、处置纠纷和协助受害者维权的责任。对于用人单位未尽其预防和制止义务等情况,受害人可以基于其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等组织进行举报投诉,因为行政主管部门都对用人单位履行防范职场性骚扰责任负有监督和惩戒责任。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第4项明确,对于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对用人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随着劳动维权观念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观点认为环境条件、心理条件也应当被纳入“劳动条件”的范围之中,因此受害人也可据此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和举报,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

  

  曹帅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若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造成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可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另外,受害员工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规定,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追究用人单位的民事责任。

  

  唐应欣给出了维权的三种方式。第一种是以“损害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含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第二种是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为由提起劳动仲裁,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此系“被迫离职”的一种。但必须注意先向单位投诉,给单位制止的机会和时间,不宜直接仲裁。用人单位管理层对性骚扰的“不作为”就是纵容,不仅管理人员自身可被定违纪,其“不作为”也可视为用人单位未能提供劳动保护和条件,被骚扰员工可据此解除劳动关系、主张补偿金。第三种是向所在单位上级部门或主管部门、当地妇联或公安机关投诉或报案。如情节严重,还可能涉强制猥亵罪(甚至可能被认定属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而升格)或强奸罪(被灌酒致昏迷不醒,属不知反抗),具体结合公安部门调查结果。

  

  何霞认为,职场性骚扰发生的根源是因为不平等的权力关系,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限于狭义的工作场所的空间范围和工作时间里。因此,花花诉小明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中,成都市某汽车配件公司老板认为下班后主管对员工的微信骚扰“公司管不了”,是没有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建立完善调查处置程序等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四川省律协青工委主任、成都市律协女工委副主任、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霞律师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如果性骚扰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的,受害人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且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条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第七十二条 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或者检举。有关部门接到控告或者检举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七十三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求助。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不予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妇女联合会可以向其提出督促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开展督查。

  

  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妇女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七条 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一)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二)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三)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四)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五)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

  

  第七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侵害的妇女向人民法院起诉。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40621/28820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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