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5名被告人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到30000元不等。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9月,被告人帅某、朱某、李某德、邓某、戴某及其中帅某妻子李某云组建了微信群,通过微信或电话定好时间,约好在被告人帅某家中集合后前往大洋洲航电枢纽禁渔区使用活饵钓鱼。每次钓完鱼都交由李某云到市场上去售卖,之后李某云按照每次参与人员,将每次卖鱼款通过微信转账进行平分,其中帅某分得15000元、邓某分得15000元、李某德分得10873元、朱某分得9714元、戴某分得2376元。 庭审过程中,法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5名被告人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没有异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5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价值52963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水域设定相应的禁渔区和禁渔期,目的是为了保护渔业生态环境。本案中5名被告人为一己私利违反禁捕规定,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下一步,新干县人民法院将继续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发挥审判职能,坚持对环境资源犯罪“零容忍”态度,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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