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民生内参!
当前所在:首页 > 法制在线

鼓楼法院:诉前调解促行政机关主动变更罚款数额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6-22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而罚款是较为常见的行政执法行为,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益以及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近期,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前调解,妥善解决了一起有关罚款数额的行政争议。

  2023年4月26日,某市监局在对福州某家具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员工龙某操作的叉车没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检验合格证明材料。因该分公司负责人无法在限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该市监局遂于次日进行立案调查。在此期间,分公司把叉车托运至总公司住所。2023年7月24日,市监局对该住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辆无证叉车仍在使用。市监局认为福州某家具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在明知涉案叉车未经检验合格的情况下,仍然在使用,该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存在私自转移无证叉车的故意,涉嫌故意隐匿证据,存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从重情形。但鉴于当事人涉案叉车数量仅为1台,事后配合调查态度良好,且已经整改,故在3万元至30万元的幅度范围内应适用一般情节。经听证后,市监局于2023年12月4日正式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福州某家具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不服,认为其已于2023年8月份补办该叉车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且自身并不存在隐匿证据的故意,遂诉至法院,要去撤销或者变更案涉行政处罚。

  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该行政争议即进入行政诉前冷静期。吴奋调解员尝试先和原告进行沟通,争取原告调解的意愿。通过多次释法晰理,原告明白了无证叉车存在的安全隐患,愿意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但是原告坚持认为托运叉车到另一地点仅是为了更好地进行办证整改,并无隐藏无证叉车的故意。随后,行政庭的工作人员向被告市监局发出了行政诉前冷静期《通知函》,要求其先自行审查和纠错。一收到《通知函》,市监局立即对案件进行初步排查,认为案涉处罚考量了涉案叉车数量、当事人认错态度、整改情况以及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并无不当,并向鼓楼法院进行反馈。

  为深入了解矛盾源头,调解员与市监局的案件经办取得联系,在调解室召开了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磋商会。会上,调解员和行政机关案件经办从各自专业角度对案涉处罚的事实认定、证据采纳、法律适用以及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并进一步学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科学适用过罚相当原则、合理确定罚款数额”的文件精神。最后达成对罚款设定和实施的一致认识:罚款应统筹考虑客观实际、合法性与合理性,确保过罚相当、法理相容。某市监局的案件经办从该意见的指示精神出发,对案涉12万元罚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重新进行审视,发现在案证据确实不足以证明原告具有隐匿无证叉车的故意,且原告及时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因此,在2024年2月26日鼓楼法院向该市监局发出《协调化解建议函》,向其建议加大化解力度后,该市监局主动将案涉罚款12万元变更为3万元。原告遂撤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治政府建设需要法院和行政机关立足岗位,各司其职,更需要依赖双方良性互动,共同依法维护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为营造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经济的平稳发展提供有力量、有温度的服务。(林功耿)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fazhijianshe_0618/44161.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内参 msnc.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05977号-24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3387021 010-561539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jiankangfzdyzx@163.com    客服QQ:2894426415 通联QQ:491393325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