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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嘉:朱笔一落 生死攸关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6-22

  福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许嘉严格把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因为他深刻体会到——

  朱笔一落 生死攸关

  □记者 余凌云 通讯员 黄晓萍

  “法官,我没有诈骗,如果没有终止合作,公司未来是有盈利能力的。”

  “伪造公司印章,这件事确实是做错了,但也是为了公司经营。”

  几年前,在审理一起合同诈骗案件时,福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许嘉发现该案被告人伪造公司未来盈利能力,转让公司股权得款100万元。乍看之下,被告人是空口无凭,而如果罪名成立,被告人将面临至少10年的有期徒刑。

  原来,被告人李某成立公司承接某公司代加工业务,正式投产后未达到预期效益。李某为能归还个人借款,将公司20%的股份质押给张某和朱某,获得投资款100万元。李某取得该100万元款项后,全部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和个人开支。后张某、朱某要求李某出具投资款去向的发票,李某便伪造5张进货、购买机台设备的单据,变造与某公司长期合作协议书,骗取张某、朱某信任。某公司得知李某骗取他人投资,便与李某解除委外加工合同协议,终止与李某公司的合作……

  多年培养出的办案直觉告诉他,该案没有表面上看起来那么简单。许嘉在仔细梳理案情后,将争议点放在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上。

  “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欺骗手段获取对方资金的行为。认定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需要结合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有无实际履约行为进行综合评判。”许嘉表示。

  许嘉据此展开调查,李某曾在某公司工作,担任设计部主管。后从某公司辞职创业。李某公司是其在与某公司董事长谈判确立委托加工关系之后才成立,双方之间存在长期合作的意愿。李某将公司20%的股权转让与张某、朱某并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张某、朱某以100万元换取公司生产收益权,成为隐名股东,李某因此承担按约定给予张某、朱某分红的合同义务。李某获得100万元资金后,继续筹备公司的生产经营。现有证据无法得出李某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逃避履行合同义务的结论。

  通过走访相关企业、请教刑事审判专家,许嘉逐渐明晰自己的审判思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最终,案件经过4次庭审和2次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被告人李某合同诈骗罪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伪造公司印章并用于加盖,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伪造公司印章罪罪名成立;指控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当拿到判决书时,李某喜极而泣。

  “轻舌摇动是非立断,朱笔一落生死攸关”。耕耘刑事审判岗位10年来,从书记员成长为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许嘉对“朱笔一落生死攸关”有更深刻的体会,“不能放过一个罪犯,也绝不能冤枉一个无罪的人”是他铭记于心的工作准绳。

  近5年来,许嘉审结刑事案件768件,占福鼎法院全部刑事案件的26%。认真、谨慎的态度,始终延续到经手的每一起案件上,每办理一起案件,许嘉都要逐页翻看卷宗材料,认真审查证据,重大案件就前往案发现场察看,严格把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使所办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让每一位当事人都能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zhengfaxianfeng_0619/441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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