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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扬泰首例!认购碳汇修复生态案宣判

来源:江苏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6-22

  

  

  

  

  2024年6月4日,在第53个“世界环境日”即将到来之际,如皋法院对一起重点排污单位工作人员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污染环境案公开宣判,对被告人石某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同时宣告禁止令。这是如皋法院审理的首例通过认购碳汇方式修复生态的环境刑事案件。

  某材料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系大气类重点排污单位,按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施监测废气中的污染物数值,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材料公司委托某环保公司负责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的维护、保养和运行管理。被告人石某系材料公司仪表工,负责公司仪表故障维修以及日常巡检“烟气在线监测设施”运行情况,发现运行异常通知环保公司运维人员并配合运维人员工作。

  2022年8月20日16时许,材料公司车间工作人员发现焚烧炉内氧含量与烟气在线监测设施氧含量数值相差较大,存在异常,通知石某进行检查。因临近下班时间,石某便没有按照规定通知运维人员来检修,而是擅自做主,将烟气在线监测设施的氧含量参数值修改为固定值,致使氧含量参与折算后的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排放浓度失真。在线监测设施被干扰期间,材料公司持续排放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直至2022年9月11日被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发现。

  审理中,如皋法院联系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共同到材料公司查看自动监测设备的管理、使用情况。公司安环负责人现场介绍,为了防止此类案件再次发生,一方面,公司已经在案发后将自动监测设备全部更换为新设备,运维单位也已更换,现在使用的新设备客观上已经不能擅自修改数据;另一方面,公司已对石某的岗位予以调整,自动监测设备由另外两名专门的仪表工负责。

  被告人石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莫及,主动提出修复生态环境。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污染环境的具体行为是干扰监测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导致碳排放增加,在充分研究认购碳汇适用范围的前提下,认为本案符合认购碳汇的条件,遂建议石某通过认购碳汇的方式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经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组织交易,石某以40000元的价格认购400吨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并在国家自愿减排和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进行核销,现已履行完毕。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违反国家规定,干扰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施,排放二氧化硫等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考虑排放污染物的时间、后果,以及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修复生态环境等因素,作出上述判决。

  “从缴纳生态修复费用、增殖放流、补植复绿到劳务代偿、碳汇补偿,近年来如皋法院坚持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推动机制创新,因地因时因案因人适用多种生态修复方式,促进生态环境及时有效恢复。”如皋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吴亚红表示,“该案是如皋法院首例以认购碳汇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的案件。在环境司法中引入购买碳汇是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实现了生态修复和碳汇能力提升的有机统一,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双碳’目标实现的生动实践。”

  【知识速递】

  1.什么是碳汇?

  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主席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发表讲话,宣布我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碳汇,是指通过植树造林、森林管理、植被恢复等措施,利用植物光合作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植被和土壤中,从而减少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浓度的过程、活动或机制。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2.为什么要认购碳汇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应对气候变化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源,二是增加温室气体吸收汇。碳排放超标的案件造成生态环境受损的结果为空气中碳的排放量增加,与森林固碳增汇功能受损导致碳的吸收量减少具有相同的本质。针对碳的排放量增加这一客观损害,对应的救济方式是增加碳的吸收量,购买碳汇就是将他人贡献的碳的吸收量归属于自己,从而实现增加碳的吸收量的效果。

  认购碳汇是生态环境司法与生态修复的创新融合,拓展了生态修复的新路径,具有以下优势:一是便捷高效实现修复目标。认购碳汇相当于创汇主体采取植树造林、森林管理、植被恢复等方式,以有偿方式代替违法行为人在异地恢复了以“固碳释氧”为主的生态服务功能。二是有效解决当事人修复能力不足问题。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专业性强、耗时长、成效评估复杂。认购碳汇修复生态,则是“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以市场化方式将修复工作交由固碳减排主体完成。三是避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使用难题。当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存在模式不统一、涉及主体多元、支出手续复杂等问题,导致资金使用效率较低,难以及时有效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而认购碳汇的资金流向碳汇交易市场,不存在后续资金管理使用问题。四是有助于实现生态产品价值。认购碳汇修复生态,既解决了补植复绿“执行难”,换种方式进行固碳减排,又让“绿水青山”通过碳汇交易变成“金山银山”,实现“减排”和“增收”良性互动。


原文链接:http://www.jszf.org/zyyg/jscawq/nantong/202406/t20240606_989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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