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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检察”?检察官带你了解行政检察职能

来源:江苏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6-22

  

  

  

  

  “四大检察”包括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如果把检察工作比成一座大厦,那么“四大检察”就是这座大厦的四根支柱,他们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坚持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共同构筑起法律监督的基本格局。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

  一、行政检察是什么?

  行政检察是人民检察院“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促进审判机关依法审判和推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双重责任,承载着解决行政争议、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使命。即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既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二、行政检察有哪些职能?

  行政检察既包括传统的“诉讼内”监督,即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全过程监督;又积极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以及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等“诉讼外”监督拓展,同时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进社会治理等贯穿监督办案始终。

  具体包括:

  1.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

  2.对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含非诉执行活动)监督;

  3.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

  4.对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行为监督;

  5.促进“民”“官”融合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6.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

  三、行政检察与群众的生产、生活之间存在哪些关联?

  通过行政检察的职能看,行政检察职能的启动与群众维权之间的联系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这条纽带展开的,如行政案件的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对其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行政相对人发现法院行政判决有错或是审判人员违法等情形,在满足相关条件前提下就可以向检察机关的行政检察部门申请对法院的监督,这也是行政检察发挥职能的一条重要途径。

  四、群众向检察院申请行政诉讼监督的具体情形有哪些呢?又该如何申请呢?

  (一)哪些情形可以申请监督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

  2.认为再审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3.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4.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二)如何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1.来访:当事人可以直接到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有专人进行接待,对来访者反映的问题进行记录处理。

  2.来信:异地人员不能到检察院受理接待的,可以将相关材料寄到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

  3.网站:通过网站登录12309中国检察网,选择行政申诉,根据网页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初次登录可通过观看“我要信访”的操作指南根据指南进行操作。

  4.12309统一受理电话,可以拨打12309统一受理电话申请监督,需在拨号前加上所申请检察院的地区区号。

  (三)需提交哪些材料?

  1.监督申请书。需要载明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并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2.身份证明。对于自然人是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3.证据材料。申请检察监督成立的证明材料。

  4.相关法律文书。如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

  (四)申请行政诉讼监督期限

  申请监督有期限,六个月要记心间。

  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前,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的,当事人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在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温馨提示: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检察监督

  不收取任何费用!

  


原文链接:http://www.jszf.org/zyyg/jscawq_320/xuxi/202406/t20240619_991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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