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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骑共享电单车撞倒老人 保险公司赔付5.8万元

来源:湖北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6-22

  近年来,遍布街头的共享电单车,为人们的出行提供了便利。但与此同时,与这种新业态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随之而来——骑行中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几年前,湖北省鄂州市的张华(化名)驾驶共享电单车不慎撞伤六旬老人王兰(化名)。张华向共享电单车租赁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并邮寄了相关理赔材料,不料却被拒赔。王兰将张华起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张华赔偿对方损失共计6.3万余元,后强制执行了款项。无奈之下,张华找到当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6月3日,从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在该院检察官的鼓励和协助下,张华向法院起诉了共享电单车租赁公司投保的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保险公司向张华支付了保险理赔款5.8万元。

  突发事故,孕妇身心俱疲

  2021年10月的一天,已怀孕数月的鄂州市民张华遭遇一件不小的祸事——她驾驶“某鱼”共享电单车经过该市鄂城区某路段时,不慎与步行的王兰发生刮撞。年过六旬的王兰倒地受伤,被家人紧急送入医院治疗近一个月。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张华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伤愈出院后,王兰将张华起诉到法院。此时,张华可谓是焦头烂额:她向共享电单车租赁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还寄去了理赔相关材料,却被对方拒赔;面临官司缠身的诉讼压力,身为孕妇的她即将分娩,无力分心。她只好心一横,对外界的事采取“鸵鸟”政策不闻不问,连案件开庭都未参加,委托给了律师。

  经审理,法院判决张华向王兰赔偿医疗费、营养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6.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法院强制执行了相关款项。

  此时,张华已生完孩子,回过神来的她意识到事情不妙,但由于其前期消极应诉,加上诉讼期间更换的律师并未很好衔接,导致其后续上诉失败。她向法院申请再审,也因缺少新证据被上级法院驳回。

  监督申请未被支持,检察官指出“新路”

  2023年6月,张华来到鄂城区检察院,申请对上述案件进行监督,该院“厚群”工作室受理了该案。

  “我们调阅卷宗后,详细询问了双方当事人及现场目击证人,对事故当天的情形进行了综合还原,并逐项解读判决书中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承办案件的该院四级高级检察官谢厚群介绍,该院研判后认为,法院判决并无不当,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因此决定不支持张华的监督申请。

  检察官将上述结论告知张华,并努力释法说理,但起初并不顺利——张华一时无法接受,甚至有些情绪“上头”。谈话持续了几个小时,检察官从换位思考、人情法理等角度与张华耐心交流,她的情绪逐渐缓和下来。

  监督申请得不到支持,张华是不是就没有办法来维护合法权益了呢?

  “既然你是有偿使用共享电单车租赁公司的电单车,构成了合同关系,为什么不向该租赁公司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呢?”一番思索后,检察官提出了新的建议。

  “这个办法我一开始就试过,根本没用!”原来,事故发生后,张华就曾向提供共享电单车租赁服务的上海某电瓶车租赁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还邮寄了相关理赔材料。然而,对方告诉张华,这是她自己骑车过程中发生的,是她自己的责任,就算保险理赔,也赔不了多少。张华当时面临官司且有孕在身,身心俱疲的她无力再申辩,未能从电瓶车租赁公司和承保的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拿到任何赔偿。

  查阅到该电瓶车租赁有限公司平台上的“共享电动车用户租赁服务协议”,其中“用户权利与义务”章节中写着“如用户不幸发生任何意外或事故,除非用户能证明该意外或事故是因车辆本身的固有缺陷直接导致的或是由于出租方原因造成的,否则出租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而该协议的“保险”章节提到:“出租方/平台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向符合本协议要求的用户提供一定额度的保险”,但同时也载明:“若因用户未能按照要求提供齐备的合格资料和/或证明,导致用户不能按照保险政策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的,用户同意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然而,在上述共享电动车“租赁服务协议”中,看不到相关保险合同、保额以及具体保险条款,甚至不知道承保的险司是哪一家、保险公司电话号码是多少。

  “我们检察机关可以协助你调取收集有关公司责任、保险手续等证据。”得知电瓶车租赁公司有向保险公司投保,谢厚群告诉张华,相关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合理损失,如果确实符合理赔条件而对方拒赔了,或者她自己对收集证据力不从心,检察官可以提供帮助。

  “那我就再试试!”在检察官的鼓励和协助下,张华收集到相关证据并向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承担其损失。

  “作为不太了解法律的普通市民,面对共享电单车公司和保险公司,要集齐相关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实很不容易。”谢厚群讲述,在上述诉讼期间,检察官与张华经常保持联系,随时解答她的法律咨询。

  2023年10月,鄂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张华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并在案件审理中进行了调解。同年12月,该院就此案作出民事调解书,内容包括某保险公司向张华支付保险理赔款5.8万元。

  “感谢检察官关心,多亏你们给我指明方向,现在保险公司已经把理赔款都支付给我了!”近日,检察官在回访案件时了解到,张华的案件已得到圆满解决。

   稿件来源:法治周末


原文链接:http://www.hbcaw.gov.cn/fzjs/59166.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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