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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大V”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法院:道歉、赔偿

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6-22

  红网时刻新闻6月19日讯(通讯员 蒋娟艳 记者 肖依诺)在社交网络拥有影响力,不见得是“无冕之王”,反而得更加谨言慎行。近日,会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网络大V”发表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的纠纷。

  原告为知名人士王某,被告杨某是新浪微博上拥有几十万粉丝量的博主。因杨某在“微博”平台上发布了一篇点评王某的文章,点击量高达3000多次,导致大量网络用户对王某产生负面评价。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在“微博”平台上发布道歉公告,赔偿精神损失费及维权费用。

  收到案件后,承办法官仔细翻看了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查看了双方“微博”的相关信息及文章。

  考虑到双方身份的特殊性,也考虑到引起的不良网络影响,承办法官一天之内多次跟双方电话了解情况,跟当事人释明相关的法律问题,并告知杨某基于“网络大V”身份和较大影响,在介入热点事件并公开发表意见时,应遵循消息真实、评价恰当原则,避免过激言论使他人权利遭受侵害。

  杨某接到电话后,立马赶到法院,称他并不知道自己无意中发表的一篇文章,竟然侵害了王某的名誉权。其态度诚恳,且愿意跟对方赔礼道歉。承办法官当即又联系了王某的律师,跟他解释了杨某的行为及愿意和解的意愿。王某律师见杨某态度诚恳,便同王某协商同意减少精神损失费。

  由于原告王某及代理人在外地,为了方便当事人,减少群众的诉累,法官依托互联网技术手段,通过多元调解平台进行调解,将“线上线下”模式相结合,让原、被告双方在网上“相见”,为当事人提供便捷。

  最后,杨某向王某出具道歉书,并当庭向王某支付了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案结事了,双方当事人都为法院的办事效率点赞,“两天之内高效、便利化解了纠纷,真正为老百姓办实事,解难题!”

  法官提醒,言论自由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但公民在行使这种自由的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微信、微博、抖音等网络社交平台不是言论自由的“法外之地”,不能突破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底线。

  本案中,被告杨某通过其“微博大V”账号发布文章,同时利用加带讨论话题的方式进一步传播、扩散言论,却未对文章中的内容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存在主观过错,致使原告名誉权受损。对于拥有一定影响力的“网络大V”,更应注意发言的边界,恪守法律底线。

  同时,受害人在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若造成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原文链接:https://www.hnzf.gov.cn/content/646840/53/140140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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