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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出台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

来源:贵州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4-06-22

  

  近日,遵义市印发《遵义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了申请和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实施细则》明确,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申请城乡低保的户籍条件。持有遵义市户籍或在遵义市居住1年以上且持有遵义市居住证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对已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不得再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明确“对于城乡结合部等区域划分不够清晰的地方,原则上可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年以上、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明确“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属于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的,一般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应当按实际居住地确定统一标准。”

  《实施细则》进一步对家庭收入核定作了优化。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明确“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社保或公积金数据且未失业登记的对象”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对象”可按照核查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定其收入。明确“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成年无业艾滋病人和成年无业艾滋病机会感染者,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豁免的金额。

  《实施细则》还对参加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的成员和数量作了修改,明确民主评议成员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小组组长、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组成。民主评议成员人数不少于20人,特殊情形下,民主评议成员类型和人数可视情况适当调减,实际参加评议人员应达成员人数的80%。民主评议应对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评议结果一般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参加评议人员同意方为有效。参加民主评议人员与申请家庭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回避。特殊情形下,民主评议成员类型和人数可视情况适当调减。

  


原文链接:https://mzt.guizhou.gov.cn/xwzx/mzyw/202406/t20240619_848905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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