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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倾情调解抚养纠纷让父爱“不缺席”

来源:兵团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6-18

近日,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依法帮助未成年子女向其父亲追回抚养费,最大程度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夫妻感情破裂,因抚养费纠纷诉至法院

林先生与唐女士于2017年3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小林由林先生抚养,且林先生不向唐女士收取抚养费。但离婚后小林先是和母亲唐女士生活在一起,直至2019年8月,小林回到父亲处居住,在2023年2月因林先生殴打小林,当地派出所经过调解,小林搬回母亲处居住至今。同年6月,唐女士将林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小林的抚养关系。此时小林已年满8周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官询问了小林的意见,同意跟着母亲一起生活,法院支持了唐某的诉讼请求,小林变更由唐女士直接抚养;林先生出于对孩子的愧疚,承诺唐女士在抚养孩子期间,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但林先生从未支付过抚养费,经数次索要无果后,唐女士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将刘先生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本案中,虽然小林的父母离婚时约定小林由林先生抚养,但在办理离婚手续后,小林便由母亲直接抚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林先生应支付相应的抚养费。遂判决林先生给付小林2017年3月至2019年8月抚养费4万余元;林先生自2023年2月起每月给付小林抚养费1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林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第二师中级人民法提起上诉。

  背对背调解,了解双方想法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阅卷掌握了案件基本情况,考虑到未成年人抚养费案件的特殊性,从情理出发向林先生与唐女士做思想工作。

  在调解过程中,唐女士陈述,其供养儿子很艰辛,林先生作为孩子父亲,从来不关心孩子,现在抚养费也不出,说起来全是怨气。林先生则认为孩子长期跟随母亲生活,与自己的关系逐渐疏远,心里很不是滋味,不愿支付抚养费。

  考虑到该案背后是血缘亲情,法官以父女亲情作为切入点,站在一个父亲的角度对林先生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从抚养费的给付对孩子学习、生活和健康成长的作用等多方面进行分析,让林先生认识到足额给付抚养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然后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让林先生理解给付抚养费是监护人的一项法定义务。

经过承办法官的释法教育,双方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刘先生自次月起,于每月28日前向唐女士支付抚养费1000元,抚养费付至小林独立生活时为止。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的倾情调解下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全力护航未成年健康成长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从中华传统美德教育入手,入情入理阐释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既是父母理应承担的家庭责任,更是社会责任,法理情的融合调解,最终妥善化解了纠纷,依法保障了未成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始终把未成年人的权益放在首要位置,坚持调解为主、判调结合、温情司法的原则,通过情理法兼容的纠纷化解方式,唤回往日亲情,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原文链接:http://zfw.xjbt.gov.cn/c/2024-06-07/834162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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