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民生内参!
当前所在:首页 > 法制在线

意外去世,逝者生前债务谁来承担?

来源:新疆平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6-18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如若是债务人死亡,欠下的债务谁来偿还?是“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偿”?近日,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系债务人胡某的表兄,2009年至2010年,胡某与王某约定:王某为胡某销售汽修产品,胡某于每年年底,根据王某的销售额向其支付业务提成。2018年1月31日,胡某向王某出具欠条一份,承诺向王某支付300000元,在五年内付清。出具欠条后,经王某多次催要,胡某均未支付。2022年3月,胡某因病离世,欠下债务无人偿还,王某一纸诉状将被继承人胡某的妻子、儿子、父亲告上法庭。

  案件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解某(被继承人胡某的妻子)对被继承人胡某出具的欠条提出异议,称被继承人生前没有固定工作,夫妻双方基本上属于各自经济独立的状态,现被继承人已离世,该债务自己并不知情,不能确定欠条是否为被继承人胡某亲笔所写。

  法官经审理查明,欠款系被继承人胡某向原告王某支付的销售提成。承办法官决定以亲戚关系为突破口,利用“亲情牌”做好双方的调解工作。一方面先组织双方协商,从情理角度舒缓双方情绪,引导双方互谅互让;另一方面,从法理角度出发,结合法律规定和判例进行释法析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考虑到被继承人胡某生前债务较多,同时顾及亲情关系,原告王某放弃了120000元的提成,被继承人胡某的妻子、儿子及父亲共同继承并偿还剩余的180000元债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xjpeace.cn/content/2024-06/12/content_52985.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内参 msnc.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05977号-24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3387021 010-561539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jiankangfzdyzx@163.com    客服QQ:2894426415 通联QQ:491393325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