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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聚焦民刑融合视角下董监高责任与财产权保护

来源:宁夏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6-18

  

  4月21日,公司财富法律保障论坛成立大会暨新公司法“董监高”法律责任与公司财产权保护高峰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由中国商业法研究会、清华大学华商研究中心和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主办。

  今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增加民营企业内部人员故意背信损害企业利益的相关犯罪,将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7月1日将实施的新公司法,对董监高法律责任和公司财产权保护做出了许多修改。论坛以此为契机,邀请了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银行法研究所以及来自司法实务界和学术界的60余位代表齐聚北京,共同围绕“董监高法律责任规定的理解、适用”“董监高民事赔偿责任与公司诉讼”“董监高职务犯罪与公司财产刑法保护”等前沿议题,深入探讨,交换意见。与会专家从民刑融合视角提出了各自建议,以期促进对董监高法律责任问题以及公司财产权保护问题的深入研究,推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和商业法治更加健康地发展。

  本次会议由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委员彭新林主持。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企业与公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甘培忠教授认为,本次公司法修订在公司治理方面实现了许多重要的制度创新:一是全面加强小股东权力保护,二是强化董事会的治理权力,三是全面加强董监高控股股东和实控人的责任。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黎宏认为,刑法修正案(十二)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实行同等保护,二是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这些修改扩大了某些罪名的犯罪主体范围,提高了对特定犯罪的量刑幅度,不仅加强了法律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平等保护的力度,而且提升了行贿犯罪的惩治效率和力度,有助于进一步净化政治生态和经济环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翔认为,新公司法明确了一些重要内容,包括董事对公司注资有核查义务,未履行核查义务要承担责任;董事对公司资本负有责任,如果发现未制止要承担责任;董事对公司减资负有责任,如果非法进行减资要承担责任。王翔期望未来立法能进一步细化董监高的责任,使得他们在职责执行中有更清晰的指引。同时,对于违规行为应进一步强化监管和问责。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认为,现在大家评价新公司法可以概括为,中小股东的春天,董监高们的秋天,债权人的夏天,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冬天。好制度很重要,有的时候需要配套的好文化,还有好队伍和好运气,在四大因素的配套之下如果案件裁判,不管民事、刑事、行政都能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道德效果、市场效果和国际效果的六大有机统一,能打造出一个各行其道,各得其所,各行其权,各尽其责,各获其利的企业家精神友好型的营商生态环境。

  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银行法研究中心主任管晓峰教授突出了董监高作为公司负责人而非普通员工的法律地位,并讨论了商业判断规则的重要性。他认为,商业判断的容忍边界应该由该规则来界定,而不是仅由刑法或公司法来决定。

  河南省巩义市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汤涛认为,对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工作,需重视以下三个问题。首先,要注重公司法与刑法的衔接,充分发挥刑法在打击职务犯罪中的作用。其次,要妥善处理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刑法相关司法解释中概念和术语的衔接问题,确保明确界定国家出资企业的范围。最后,要综合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国有公司的财产权。在处理国有公司董监高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时,应同等重视,确保打击力度得到有效实施,实现全面覆盖。

  一位参会的企业研究专家提出,权力与责任应该是对称的。如果非执行董事没有实权,那么他们也就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个观点也适用于国有企业中的外部董事,其决策权通常受到限制。

  公司财富法律保障论坛秘书长、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郑欣详细介绍了公司财富法律保障论坛的未来规划和年度报告。他强调,论坛将以民营公司的财富创造和保障为核心议题,依托知名学者的支持,有序地举办年度会议、专题研讨、市场调研等各类活动。其中,《公司财富法律保障年度报告》将深入研究影响民营企业财富创造和保障的法律因素,并力求构建最优的产权法律制度安排。该报告预计将在今年年底的论坛年会上正式发布。这一系列的努力旨在为民营公司提供全面的法律保障,促进其财富的持续增长和稳定发展。


原文链接:http://www.nxzfw.gov.cn/zfxt/fxyj/202406/t20240606_8811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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