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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遭受校园霸凌 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来源:宁夏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6-18

  校园里,每一个孩子都应被温柔以待。校园霸凌,如阴霾笼罩在学校角落,侵蚀着孩子们的身心健康。近日,银川市兴庆区法院审结一起校园霸凌民事赔偿案件,从保护受欺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角度,依法支持了受害者要求赔礼道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案情

  张某、马某甲、李某、马某乙、郭某、马某丙、窦某均为未成年人。2023年5月,因窦某、张某在学校宿舍产生纠纷,张某、马某甲、李某、马某乙、郭某、马某丙将窦某拦截并带至某公园树林内,采用拳打脚踢等方式对窦某殴打。经鉴定,窦某为轻微伤。窦某将殴打人员及对应法定监护人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释法

  兴庆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窦某作为在校未成年学生,因与张某在学校宿舍发生纠纷,受到身体、人数均占优势一方张某、马某甲、李某、马某乙、郭某、马某丙的拦截、殴打,张某、马某甲、李某、马某乙、郭某、马某丙的上述行为构成校园霸凌。张某、马某甲、李某、马某乙、郭某、马某丙共同侵权,应共同赔偿窦某的损失。张某、马某甲、李某、马某乙、郭某、马某丙均系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针对精神损害赔偿,虽然窦某仅构成轻微伤,但考虑到窦某正处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阶段,为保护受欺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法院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支持了窦某提出的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原文链接:http://www.nxzfw.gov.cn/zfxt/yasf/202406/t20240614_8839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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