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民生内参!
当前所在:首页 > 法制在线

饮酒猝死家属索赔 共饮人需承担责任吗

来源:宁夏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6-18

  好友相聚,难免会饮酒助兴。但如果没有把握好度也会乐极生悲,同桌饮酒有人身体出现不良反应乃至死亡,同饮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近日,中宁县法院调解一起因喝酒意外死亡赔偿纠纷。

  案情

  2023年9月28日,吴某受邀和李某、张某等人在宿舍喝酒聚餐,席间6人相互敬酒,推杯换盏。29日凌晨5时左右,吴某感到身体不适,被同宿舍舍友送医,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部门物证鉴定室检验,吴某系“酒精作用”诱发的猝死。事发后,吴某家属向中宁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同饮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48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中宁县法院按照繁简分流程序,将案件委派至特邀调解员周佳。周佳第一时间向双方进行详细询问,了解事情经过后,立即对双方展开调解工作。吴某家属认为,事发当晚其他5人在知晓当事人长时间上班身体极端疲惫的状况下,依然邀约其喝酒且放任其醉酒,发现他醉酒后,并没有履行合理注意义务致使悲剧发生,应该承担责任。被告代表表示:“饮酒期间我们并没有劝酒罚酒,而且他已经40多岁了,对喝酒的后果应该有认识,出现的后果应该自行承担责任。并且当天回宿舍后,同事发现他身体异常并没有不理而是送医急救,已经尽到了责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周佳安抚双方当事人后,就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双方责任划分、当地实际情况等,采取“背靠背”方式对双方分别做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5名被告各补偿吴某家属1万元。

  释法

  “亲戚朋友间聚餐饮酒本为正常社交,但过度劝酒、拼酒,共饮人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每个饮酒者都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同饮者相互之间应有善良照顾和注意的义务,应相互提醒并及时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保障同伴的生命健康安全。”周佳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周佳表示,民法典中明确了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劝酒等行为导致行为人死亡的,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果没有办法确定过程,则由双方分担损害结果的赔偿。


原文链接:http://www.nxzfw.gov.cn/zfxt/yasf/202406/t20240614_883998.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内参 msnc.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05977号-24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3387021 010-561539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jiankangfzdyzx@163.com    客服QQ:2894426415 通联QQ:491393325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