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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6-18

  为正确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教育培训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

  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法院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等法律规定,认定下列格式条款无效:

  (一)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

  (二)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权利;

  (三)约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

  (四)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种类、质量、数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

  (五)免除经营者对所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者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赔偿责任;

  (六)排除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

  (七)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还专门就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款作出规定,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消费者系在充分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后支付预付款的除外。预付式消费合同对消费者无理由退款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场地出租者不能提供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场地出租者承担偿还剩余预付款本息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index/zfyw/content/post_1612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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