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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第五十三批指导性案例,依法充分履行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职责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6-18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五十三批指导性案例。该批指导性案例共5件,分别为尹某某等人诈骗立案监督案,郭某甲、林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立案监督案,刘甲、刘乙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活动监督案,付某盗窃侦查活动监督案,曾某甲等人故意伤害纠正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侦查监督案。

  该批指导性案例主要聚焦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案例一明确,对确有犯罪嫌疑的监督线索,检察院应当依法充分运用各种手段调查核实,对于监督立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持续跟踪督促侦查取证工作。案例二明确,对转移财产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案件线索,要发挥检察监督一体化优势,能动、综合履行检察职能,助力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案例三明确,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侦查活动合法性的审查和监督,排除非法证据后,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但证据不够确实、充分,证据链条不完整的,检察机关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案例四明确,办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加强对侦查活动合法性和认罪认罚真实性、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监督,防止出现违背意愿的认罪认罚。案例五明确,检察机关办理二审案件,应当持续履行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职责;要加强对“另案处理”、《情况说明》的实质性审查,区分情形作出处理,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检察机关要强化对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检察机关要依法、充分、规范开展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切实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自我监督,以高质效的监督履职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履行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使命。在监督办案中,要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会同公安机关持续完善并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协同提升公安执法规范化水平和检察监督能力,共同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目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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