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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如何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6-18

  □ 马雯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据此,“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已成为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重要原则之一。近年来,人民法院坚持通过案例统一裁判规则。最近,最高法院、各地高院发布的未成年人保护主题的指导性和典型案例体现“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确保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司法理念在全国法院系统得到一以贯之、不打折扣的贯彻执行。

  

  一是在家庭保护中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张某诉李某、刘某监护权纠纷案中,将低龄子女判由母亲直接抚养,充分考虑到母亲、母爱对幼童成长的极端重要性,既强化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更最大限度释放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司法态度。在最高法指导性案例——陈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虐待案中,法院撤销刘某某的监护资格,将抚养权从刘某某变更至被害人父亲,并联系心理医生定期对未成年人童某某进行心理辅导,协调解决其入学、生活困难等后顾之忧。

  

  二是在人身保护中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陈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虐待案中,法院不再拘泥于传统民法领域中的“家庭成员”范围,而是对虐待罪中“家庭成员”的范围作出适度拓展,以虐待罪中“家庭成员”的界定应立足现代家庭形态的现状以及对于“家的价值”的规范保护目的,摒弃血亲关系这一形式判断标准,构建“持续稳定共同生活的客观事实与主观合意”这一家庭成员的实质判断标准,从客观与主观两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认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范围,既包括近亲属以及其他具有亲密亲属关系的人,也包括具有同居或监护、扶养、寄养关系的共同生活的人。在江某某正当防卫案中,通过形成处理学生反霸凌事件裁判规则,坚决支持合法的反霸凌行为。

  

  三是在财产保护中昭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司法实践中,监护人将未成年人财产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割或者将未成年人财产据为己有,从而侵犯未成年人个人合法财产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四川高院今年发布的未成年人陈某与继父方某共有物分割案中,监护人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侵占未成年人合法财产,法院积极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最大化保护未成年人合法利益,将未成年人合法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区分,在晚某、方某离婚之前,判决方某返还陈某合法财产,展现出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的积极态度。

  

  这些案例既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大众关注,又彰显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作为“活的教课书”,具有积极的指引功能,据此以积极履职促推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保护融合发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作者单位: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llqy/20240614/28796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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