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9日,石城县人民法院圆满办结一起生猪“活封”的诉前保全案件,4980头生猪全部顺利保全。 原来,甲公司将猪场租赁给乙公司养殖生猪,后双方因租金问题发生纠纷。甲公司担心乙公司将生猪私下转移变卖,向石城县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乙公司在某养殖场内养殖的980头母猪、5000头仔猪,并提供担保。 法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考虑到给“二师兄”采取保全措施并不容易,它们需要活动、进食,过程中不能有任何“闪失”,若不及时处理,极易给当事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进而激化矛盾。该院遂依法作出裁定,“活封”乙公司养殖场内的母猪、仔猪,即查封期间,母猪及仔猪继续由乙公司负责喂养照料,若乙公司要回收、出售母猪及仔猪,回收、销售款项提存至法院指定账户。 2024年5月29日,骄阳似火,石城县人民法院干警走过山路十八弯,终于来到生猪保全现场,随即拉开此次“活封”工作的序幕。此时,发现乙公司正在出售仔猪,且已装车准备运输,但甲公司执意不让。因案涉标的较大,且仔猪属于鲜活物品,较为特殊,意外随时可能发生,现场随时有失控的可能! 承办法官随即联系乙公司负责人,在明确告知执行方案及相关救济途径后,乙公司负责人及经理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并告知猪场内共有980头母猪,4000头仔猪,公司主要从事母猪饲养,母猪生下小猪后饲养一段时间就卖仔猪。今日将出售并装车运输1800头仔猪,因猪场内尚有大量母猪及仔猪仍需喂养照料,希望预留部分销售款用作猪场正常生产经营,故请求将今日出售仔猪所得价款中的60万元先支付给甲公司,之后每出售600头仔猪支付20万元至法院账户。承办法官经与甲公司耐心释法明理,甲公司最终同意该方案。随后,甲公司收到了乙公司支付的60万元,1800头仔猪也顺利装车运输交付了给养殖公司,剩余980头母猪、2200头仔猪继续“活封”。 石城县人民法院在执法办案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严格遵守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适用条件和法定程序的基础上,坚持审慎善意执行,灵活应用“活封”、“活扣”措施,既有效保护了申请人的保全利益,又释放查封财产的使用价值和融资功能,努力使保全财产发挥最大价值,保障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降低保全对被申请人的不利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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