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1+1+N”联动会商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畅通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渠道,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为联动会商机制的固定成员单位,即“1+1”,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机关为非固定成员单位,即“N”。固定成员单位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参加,通报重要信息、协调重大案件,评估联动会商机制运行情况,适时调整联动会商机制内容,共同研究推进法治共建工作。固定成员单位与非固定成员单位应通过定期通报、信息共享、同堂培训、联合调研等方式,进一步统一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标准。
《意见》强调,要建立重大事项事先沟通机制、重大案件协调机制、重点问题集中解决机制,共同研究化解方案,妥善解决矛盾纠纷,通过制发司法建议书、行政复议意见书或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等,与重点行政执法机关实现精准对接,开展“面对面”“点对点”沟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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