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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发布涉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6-18

  守护长山乐水 保卫蓝天白云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发布涉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陈吓梅

  近年来,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发挥生态司法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涉生态环境资源各类案件,努力守护长山乐水、蓝天白云。今年6月5日是第53个世界环境日,长乐法院发布3起近年来判处的涉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排放有毒物质构成污染环境罪

  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间,陈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非法收购、倒卖废机油生意,并将所收购的废机油贮存在一处空地上的油桶里。

  其间,陈某某将废机油自然沉淀后的沉渣(含机油的有毒物质)通过窨井连接暗管排放到某省道污水主管网中。经检测,窨井中黑色液体样本含石油类浓度为63.5mg/L。案涉废机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类别为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

  经审理,长乐法院认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陈某某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付生态损害赔偿金11319元,并另行出资10017.28元自愿购买碳汇182吨弥补生态损失、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缴纳罚金等情节,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案例二

  禁渔期捕捞“海瓜子” 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023年8月5日7时许,陈某、林乙受林甲雇佣指使,由陈某驾驶船舶载着其他被雇船员从福清某码头出发,前往长乐某码头附近海域捕捞作业,共非法捕捞“海瓜子”286袋(净重7866.354千克)。当天10时许,船舶及船上人员在非法捕捞作业过程中被查获。

  案发后,经认定,涉案渔具为拖曳泵吸耙刺,系农业部禁止使用的渔具;案涉船载渔获物“海瓜子”于2023年8月5日的认定价格为23599元。

  经审理,长乐法院认为林甲、林乙、陈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结伙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捕捞水产品价值23599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鉴于3名被告人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付水生生物资源损失33万余元、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等情节,法院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林甲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3个月;判处林乙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2个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案例三

  以清淤名义非法采砂 构成非法采矿罪

  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间,柯某某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富某某、林某某以清淤名义擅自采挖海砂。

  其间,由林某某提供抽砂机并雇佣工人进行抽砂作业,柯某某按每立方米8元的价格向林某某支付抽砂报酬,共计支付2.5万元;柯某某安排富某某负责现场管理、指挥抽砂,并将盗采的海砂转运至柯某某所经营砂场内。2023年2月13日被查获。

  经测量、鉴定,涉案海砂属区外细砂,总方量为2866.76立方米。经认定,涉案海砂2023年2月13日的市场价格为单价58元/立方米。

  经审理,长乐法院认为柯某某、富某某、林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结伙擅自采挖海砂,案涉海砂矿产品价值16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鉴于被告人主动履行生态损害赔偿金20余万元、购买碳汇替代生态修复、退出违法所得等情节,判处柯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富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林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在案扣押的海砂拍卖款17万余元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抽砂机一台予以没收。

  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长乐法院将坚持能动司法,始终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筑牢维护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环境安全的司法屏障,引导全社会不断增强环境资源保护法治意识,共建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家园。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fazhijianshe_0613/439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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