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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借条去起诉,却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原因竟是……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6-18

  近日,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虽然持有借条,但仍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这是为什么?

  原告许某到法院起诉称,被告欧某因经济周转需要,向自己借款8万元,欧某收到款项后,出具了借条。“涉案借条的主文和签字间隔太远,根本不是同一时间、同一人写的,恳请法院查清事实。”庭审中欧某辩称,自己与许某并不相识,不可能向其借钱,更没有出具过借条,且许某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系之前他和岳父一起做别的事情时遗留下的,后被许某拿走,。

  承办法官详细了解案件情况,认真调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所有证据,再结合法律和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后认为,涉案借款存在以下疑点:许某自述借款时欧某家庭较困难,且两人并不相熟,但却借出较大金额的8万无息借款,不符合常理;其次,借条部分书写诡异,字数不多,却存在三个人的笔迹,不符合正常书写习惯;再者,借款已8年多,许某从未向欧某催讨过,不符合一个债权人的正常心态,且答辩时,许某对上述疑问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涉案借款并提供了借条,但借条对应的资金无任何资金往来凭证及银行流水信息,且借条书写格式不符合正常的交易习惯,主文和借款人签字也不是同一时间同一人书写,8年多都没有催讨,综合考虑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最终,法院依法驳回许某对欧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民间借贷属于实践性合同,在发生纠纷时,出借人欲主张自己的权利,需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款项已经实际交付等事实,否则将面临诉讼请求不被支持的风险。此外,借条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债权凭证,向他人出具借条即为他人设立债权,应该慎为之。(戴慧敏 柯蕾)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0614/440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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