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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倾听孩子心声的判决

来源:安徽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6-18

  母亲因病去世,父亲与外祖母争夺孩子抚养权,法律规定与现实矛盾怎么权衡取舍?孩子的权益如何有效保障?日前,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倾听孩子的心声,妥善化解一起抚养关系纠纷,用司法温度守护孩子健康成长。

  2019年,小云(化名)的父母离婚,双方约定当时3岁的小云由母亲丁某抚养。2022年,丁某因病去世,小云跟随丁某的母亲和弟弟,即外祖母、舅舅生活,在北方某小学上学。丁某去世后,小云的父亲程某多次与小云的外祖母、舅舅沟通未果,于2023年提起诉讼,要求将小云交由自己抚养。

  小云的外祖母、舅舅辩称,孩子一直由母亲丁某抚养,直至丁某去世,程某未支付过抚养费、未履行过抚养责任。丁某去世前留有遗嘱,小云由其舅舅抚养,且小云满月后,就随母亲丁某生活,没有和程某共同生活的基础,故请求法院驳回程某诉请。

  一审法院认为,程某作为父亲,对小云具有法定的抚养权和监护权,遗嘱指定监护人一般是指在父母均死亡的情况下适用,程某作为小云的父亲仍健在,且没有证据证明有丧失监护、抚养能力或有不宜担任监护、抚养职责的情形,故判决小云交由程某抚养。

  小云的外祖母、舅舅提起上诉,马鞍山中院民一庭法官接到案件后,仔细查阅案卷材料,通过电话、面对面沟通方式了解纠纷的来龙去脉。为实质性化解矛盾,合议庭多次召开会议对案情进行研讨,厘清事实与当事人诉求,寻求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纠纷化解方式。考虑到这是一起抚养权纠纷案件,调解或许是保护孩子幼小心灵的最好方式,法官尝试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进行调解,但最终因双方分歧太大未能调解成功。

  直接抚养权归属的确定,其根本原则在于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主审法官与年满7周岁的小云坐下来面对面“话家常”,了解她的成长经历和“与谁共同生活”的内心真实想法,让未成年人的声音真正被听到,权益真正被保护。小云表示,其记忆中未与父亲一方共同生活过,且其现在生活的地方与父亲定居城市较远,饮食等生活习惯各方面差异较大,害怕生活与学习环境发生变化。随后,法官与小云的舅舅、舅妈进行详细的沟通,了解小云平时的学习生活情况,征询带小云共同生活的意愿,结合舅舅一方收入及学费、生活费方面的支出证明,弄清舅舅一方的帮扶能力。

  马鞍山中院经审理认为,法院处理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从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为原则,结合与未成年人的生活、情感联系的密切程度来确定。一审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认定程某对小云具有法定的抚养权和监护权,并无不当。但本案二审中,小云明确表示不愿意跟随程某生活,强烈要求随外祖母共同生活。同时,小云已经跟随外祖母生活多年,形成较为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环境,若骤然改变环境,对小云的身心健康将会产生较大的影响,故确定小云继续跟随外祖母生活。至于何时跟随程某共同生活,应当征求小云的意愿。小云的舅舅并非小云的抚养义务人,但出于亲情对小云的生活、学习进行照顾帮助,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本案中,法院认定程某对女儿小云具有法定的抚养权和监护权。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办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判决中认定,在征得小云同意前,小云继续随外祖母一起生活,若小云同意,可以到父亲身边共同生活。未成年人正处于人格形成和身体发育的重要阶段,心理状态往往十分脆弱和敏感。因此,在考虑孩子与哪一方共同生活时,应当综合平衡各种因素,耐心听取、分辨和判断未成年人的真实想法,应当充分考虑孩子的感情基础、情感需求及对稳定生活环境的依赖度,坚持情理法结合,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记者 刘明培 通讯员 邰伦梅


原文链接:http://www.ahcaw.com/ahcaw/content/2024-06/12/content_900873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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