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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山法院发出首份《禁止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裁定书》

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6-18

  法定代表人在审判和执行程序中承担着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与义务。实践中,部分被执行人挖空心思、钻法律空子,通过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方式逃避法律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近日,龙山县人民法院发出首份《禁止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裁定书》,有力预防了规避执行、逃避惩戒的行为。

  案情简介

  彭某某与某驾考服务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由彭某某在驾考公司科目二开考日起经营餐饮、宾馆等活动,若驾考公司未能按期开考,则彭某某有权解除合同并由驾考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约定时间到后,驾考公司未能按约开考,两方因赔偿事项多次沟通均未能达成一致,彭某某遂将驾考公司诉至法院。经龙山法院判决,限驾考公司赔偿原告彭某某租赁标的的物装损失4032631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判决生效后,驾考公司未按时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彭某某依法申请了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期间,执行法官多次与驾考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某沟通联系,通过释法明理劝导其主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驾考公司仍然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执行。承办法官遂对被执行公司采取纳入黑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并准备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惩戒措施。为避免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变更法定代表的方式规避执行责任,增加执行难度,执行法官迅速联系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了龙山法院首份《禁止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裁定书》。基于被执行人的各种拒执行为,龙山法院将视情况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保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

  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来规避执行措施的行为主观恶性极大,不仅损害了胜诉权利人的权益,也侵犯了司法权威。在执行过程中,限制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基于变更意图,变更法定代表人也不意味着原法定代表人就可以免除一切责任。被执行人的原法定代表人申请解除限制消费措施,需举证证明其并非被执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且该变更确因被执行人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该案中,潘某某作为该驾考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对驾考公司负主要责任,龙山法院据此发出《禁止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裁定书》,防止其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形式逃避债务,程序合法得当,有力推动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判决。

  下一步,龙山法院将加强综合研判,强化罚款、拘留、移送公安进行刑事打击等失信惩戒措施运用,多措并举加大执行力度,努力打通公平正义“最后一公里”,以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胜诉权益兑现。


原文链接:https://www.hnzf.gov.cn/content/646840/55/139897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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