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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拉电线灌溉农田,“侥幸”的尽头是不幸!

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6-18

  红网时刻新闻6月13日讯(通讯员 胡丽平 记者 肖依诺)为了进行水稻灌溉,张某在农田上私搭电线,明知危险却心存侥幸的他,不知道这一行为即将酿成大祸……近日,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刑事案件,张某因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23年6月27日,张某在已经耕种的农田田坎上采取私接搭线的方式盗取国家电力资源进行农田灌溉,直接将有塑料外皮包裹的电线摆放在地面草丛中,未派专人看守,也未设置警示标志等防护措施,导致在农田割草的姚某不慎触电身亡。

  经鉴定,姚某系被电击导致死亡。当晚,张某被公安民警从案发现场传唤到案。案发后,张某的家属代张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公共区域内采取私接搭线的方式灌溉农田,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其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亲属积极代其赔偿经济损失,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等,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原文链接:https://www.hnzf.gov.cn/content/646840/57/139975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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