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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卡后眼红犯罪收益,补卡占有赃款获刑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6-18

  

  一男子出售自己银行卡给诈骗分子用于电信诈骗,当卡内流入不法资金后,便通过挂失补办银行卡的方式,将赃款占为己有,“套路”了诈骗犯,也“套牢”了自己。最终,顺义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

  基本案情

  出售本人银行卡后,申请补卡取走卡内赃款

  2023年7月,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本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使用,获利1000元。2023年8月3日、4日,在不法资金流入其账户后,李某发现其出售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有可以支取的资金,李某通过挂失补办银行卡的方式,将卡内资金占为己有,分两次取现共计8.63万元用于个人花销。

  经调查,两张银行卡收取异常资金共计63万余元,其中卡内包含被电信诈骗汪某等人的钱款共计22万余元。其行为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被公诉至顺义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李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

  法官说法

  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日益猖獗,分工日益细化,滋生出专门用于支持、帮助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其他技术,如替人开卡、转账、取现等行为。为有效打击此类犯罪,全链条惩处相关犯罪行为,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实践中,犯此罪的大多数主题为年轻人,为赚取“快钱”,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等出租、出售给犯罪分子使用,沦为犯罪分子实施网络犯罪活动的帮凶。在日常生活中,要牢固树立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切勿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和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出售给他人使用,任何为犯罪分子提供“帮助”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406/t20240605_16652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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