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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家庭赡养指导书”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巧护老人晚年

来源:兵团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6-04

   建议你自觉履行对老人的赡养、扶助和保护义务,尊重、关心和照料年迈母亲,妥善解决和化解家庭生活矛盾,自觉履行对老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理解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5月9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向市民张某制发《家庭赡养指导书》,同时限期要求张某协助母亲王老太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这是该院首次以“居住权+家庭赡养指导书”模式化解家庭纠纷,依法守护老人晚年“安居”。王老太年逾八旬,老伴去世,有一儿一女,女儿张某年近六旬未婚无子女,且体弱多病。看到女儿对自己照顾有加,考虑到女儿的晚年,王老太决定将名下唯一一套房产过户给女儿,并口头约定两人同住,以互相照顾。没想到,房屋过户后不久,两人在一次争吵后,女儿拒绝和王老太同住,怠于履行赡养义务,长达5个月不探望、不关心王老太。王老太伤心之下,于今年4月1日向石河子市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返还已过户的房屋。4月17日,此案第一次开庭。张某在庭中辩解,称自己不去看望母亲,只因两人每次都争吵不休。张某认为母亲重男轻女,父亲去世后的存款都分给了儿子,案涉房屋留给自己也是父亲遗愿,不同意返还房屋。母女二人各执一词,僵持不下。考虑到王老太年迈,一纸判决并不一定能保障其晚年生活,承办法官向院领导汇报了此事,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蔡众建议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调解。5月9日,此案第二次开庭。因为房屋过户程序已经完成,无法撤销,合议庭逆向思维,本着化解家庭矛盾、挽回亲情的目的,合议庭成员坚持情理兼容,多次“背靠背”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即女儿张某限期支付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费用,并为王老太设立终身居住权,要求张某协助王老太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在保证王老太有房居住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议庭向张某送达了《家庭赡养指导书》,督促张某积极履行赡养义务。

  法条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原文链接:http://zfw.xjbt.gov.cn/c/2024-05-23/833906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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