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民生内参!
当前所在:首页 > 法制在线

点首歌也可能涉及侵权?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判了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6-04

  休闲娱乐来K歌,热门歌曲全都有,但你在KTV唱的歌可能未经授权……怎么唱个歌还要授权?近期,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据悉,2021年12月,A公司发现,B公司未经A公司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营业场所的点播设备中收录了《我最闪亮》等108首A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以下简称“涉案作品”),并通过其点播设备以放映的方式有偿临时许可消费者使用该作品,A公司认为B公司侵犯了A公司的复制权、放映权等著作权,起诉要求立即停止侵权,从歌曲库中删除涉案侵权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盐田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涉案作品均有一定故事情节,作品整体上体现了较为鲜明的个性化特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视听作品。

  经证据比对,B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领域的娱乐场所向消费者提供涉案作品的点唱服务,侵犯了A公司对涉案作品的放映权。关于复制权,B公司经营场所使用的歌曲设备是向第三方购买,其未通过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视听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不构成对A公司涉案作品复制权的侵权。

  庭审中,B公司称其已删除涉案作品,A公司未提出异议,B公司实际已停止侵权,但须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B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获利的情况、权利人批量维权以及支出合理维权开支的情况,酌定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该判决现已生效。

  盐田法院法官表示,日常生活中,到KTV“K歌”是大家放松身心的一种常见娱乐方式。但部分KTV为了招揽顾客,擅自放映未经授权的歌曲,侵犯了视听作品权利人的法定专有权利,需要根据情况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中,B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KTV向消费者提供A公司享有著作权作品的点唱服务,获取收益,侵犯了A公司的放映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维权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60116.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内参 msnc.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05977号-24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3387021 010-561539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jiankangfzdyzx@163.com    客服QQ:2894426415 通联QQ:491393325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