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民生内参!
当前所在:首页 > 法制在线

留不住,就毁掉?江门蓬江区人民法院:罚+赔!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6-04

  房屋被司法拍卖后,原屋主作为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法院执行,还故意损坏被拍卖房屋?

  近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2万元,并判决其赔偿房屋损害损失。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李先生通过司法拍卖竞得被执行人薛某名下某处房屋,并于次月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薛某内心不满房屋被拍卖的事实,遂在搬离房屋前对房屋瓷砖、地板等多处进行了恶意损坏。蓬江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依法对薛某作出罚款20000元决定。其后,李先生向蓬江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薛某赔偿房屋损害修复以及租房损失等费用共计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涉案房屋修复工程造价为58942.44元,李先生为此预付了鉴定费12000元。

  法院裁判

  蓬江法院审理后认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李先生通过竞拍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薛某故意损坏上述房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先生因涉案房屋损坏无法居住使用造成的租房损失,属于间接损失。遂判决薛某向李先生赔偿房屋维修费58942.44元、鉴定费12000元及相应租房经济损失。

  法院提醒

  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资产的重要手段,被执行人应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配合司法机关妥善保管好被执行财产,切莫以身试法,损人害己。

  对恶意破坏被执行财产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恶意破坏被执行财产,造成司法拍卖买受人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司法拍卖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障,请放心参与司法拍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60221.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内参 msnc.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05977号-24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3387021 010-561539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jiankangfzdyzx@163.com    客服QQ:2894426415 通联QQ:491393325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