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民生内参!
当前所在:首页 > 法制在线

秒付尾款也抢不到优惠?广州互联网法院:欺诈!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6-04

  正值“618”促销季,“0元购”“五折购”、前百名折上折等,花样繁多的商家优惠活动让人眼花缭乱。同时,不少消费者吐槽规则如同“做奥数题”一样算不明白,优惠是否真如商家承诺的那样,积极参与就能获得呢?5月28日,央视新闻关注广州互联网法院这样一起案件,某网店促销活动称,全店前50笔订单可享受“0元购”,消费者李先生当日用“1秒”付了尾款,却没能挤进前50名的名单里。于是,将商家诉至法院。

  1秒付尾款仍无缘中奖

  买家诉商家欺诈

  李先生按照该网店的要求,于产品开卖前购买了“0.01元”的预约订单,并在活动当日19时59分3秒创建订单,20时00分01秒在线支付价款1188元。李先生认为,自己完成付款的时间距商家规定的开始售卖时间仅过去一秒钟,一定会在商家的优惠名单中。

  广州互联网法院法官袁玥介绍,李先生按照活动的要求下单,并且在晚上八点之后就完成付款,但在商家公布的中奖名单当中,却没有这笔交易订单,李先生于是向店铺客服询问原因,客服称,因为其创建订单的时间早于活动开始的时间,也就是早于晚上八点,导致其没有参加促销活动的资格。

  图片

  对于商家的解释,李先生并不认可,他认为,该网店对这个促销活动的宣传页面中并未对创建订单的时间有详细规定,且他付款前也咨询了店铺客服可否在活动开始前创建订单。

  “李先生在活动促销之前专门询问了店铺的客服,是不是在晚上八点之前把订单创建好,八点后付款就可以参加活动了,也得到了客服的肯定。”袁玥补充道。

  图片

  为安抚李先生情绪,该网店第二次公布中奖订单,将李先生的订单列入“51—150名半价名单”内,并同意给予其所购产品的五折优惠。李先生认为该网店以虚假“还本销售”方式销售商品,构成欺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网店商家退还购物款1188元并赔偿三倍价款损失3564元。

  商家辩称中奖消费者为

  1秒完成下单及付款

  李先生在活动开始后一秒内完成付款,却仍然排不进前50名。那么商家公布的中奖名单中,前50名的买家都是什么时间付的尾款呢?

  在法院要求下,商家在店铺经营的页面公示了中奖的订单情况,其中也包括了付款的时间。从公示的订单来看,前50名当中有48个都是在晚上八点零分零秒完成的付款。法官认为,在实际的操作过程当中,是很难通过技术手段去实现,在一秒钟之内能够同时完成下单以及付款两项操作。

  图片

  商家在庭审中辩称,该48笔订单买家均在该店促销活动开始后1秒内完成下单和付款。

  商家应对有奖促销活动真实性

  承担举证责任

  买家在1秒内同时完成了下单和付款操作,这显然不符合常识,那么“中奖”名单的真实性如何保证,谁需要对这个促销活动的真实性进行举证呢?

  法官表示,商家作为“优惠促销”活动的制定方和商品的销售者,应当就该活动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可以认定“优惠促销”活动虚假。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责令了商家在提供的这些中奖名单当中,随机就三笔订单的交易,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这些交易订单是真实发生的,并且商家也按照这些订单的购款的数额向消费者已经完成了退款,目的是证明该活动是真实发生的,公布的订单信息也是真实的。但直至判决作出,商家都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

  图片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案涉促销活动的规则内容来看,商家不同客服在消费者下单前后作出了前后矛盾的回复,特别是店铺客服有关“需20:00后再下单并付款”的表述既未在活动规则中明确告知,也与一般消费者的理解不符。再次,从商家公布“中奖”订单的情况来看,在先公布的订单列表中并无案涉订单,但在原告提出异议后,商家即给予原告“特殊”的五折优惠,表明商家无须遵守事先制定的活动规则。

  法院最终认定,涉案网店商家实际上是以虚假的优惠促销活动诱使消费者下单以获取利益,构成法律规定的消费欺诈行为,判令被告网店商家退还原告李先生所购商品半价款594元,并承担原告李先生诉求的价款三倍赔偿3564元。

  商家促销条款模糊不清

  法律如何认定?

  用虚假的优惠促销活动诱使消费者下单,再用虚假的“中奖名单”蒙混过关,法院认定这样的行为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那么网络促销活动规则到底谁说了算?遇到商家模糊不清的促销条款,法律上如何认定呢?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图片

  法官表示,商家制定的规则需要保证合理、可操作,且不得随意变更规则内容,不得设置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商家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例如,不得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内容,否则将认定该内容无效。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60553.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内参 msnc.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05977号-24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3387021 010-561539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jiankangfzdyzx@163.com    客服QQ:2894426415 通联QQ:491393325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